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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岁台湾男子百万求“少妻” 结婚不成告上法庭

2013年08月20日 08:41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48岁台湾人薛长林与年轻的南宁女子丽丽恋爱同居4年多,其间,他为丽丽在南宁买房、购车,并送上丽丽数万元现金及每月几千元的零花钱。然而,两人最终没有成功登记结婚。最后,男方告上法院要求女方退还价值百万余元的彩礼。8月1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女方认为,所有的一切都是对方自愿赠与的,不是彩礼。

  为了娶少妻 不惜花上百万

  薛长林是台湾高雄市人,工作居住在北京。2008年时,经朋友介绍,他在网上认识了比自己小23岁的丽丽。1988年出生的丽丽年轻漂亮,让他一见倾心。

  为了娶到对方,薛长林于2009年6月支付了19万多元作为首付款,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为丽丽购买了一套房子。该房总价为90多万元,银行按揭贷款71万多元,分10年还贷。该房于2009年11月领到了房产证,产权人是薛长林和丽丽。

  得房后,薛长林花了4.2万多元装修,并购买了洗衣机、电视机等家具家电。此后,房子一直由丽丽及其家人居住,但房贷全部由薛长林支付,每月还款约7300元。

  为搏“少妻”喜欢,2010年1月份,薛长林又花了13万多元为丽丽购买了一辆白色小轿车。同年11月,薛长林按照女方老家习俗,在上林县与丽丽宴请亲朋好友举办婚礼,但两人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因薛长林在北京工作,“夫妻”俩在北京租房同居。丽丽没有工作,薛长林就每月给她3000多元作为零花钱,偶尔还送些金银首饰讨她欢心。

  男方娶不成 上法庭索彩礼

  薛长林说,令他想不到的是,2012年2月份,他发现丽丽与别的男人有关系,并怀孕堕胎。不过,经过一番挣扎,他最终还是原谅了对方,并给丽丽送上了8万元现金作为结婚礼金。

  钱是花了不少,但两人的结婚登记一事始终没能办成。法庭上,薛长林称,他只是一名上班族,每一分钱都是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他曾提出,希望将房产出售,用得款来偿付剩下的银行贷款,但丽丽却以房产是共有为由,向他索要15万元的补偿款才愿意签字卖房。在心灰意冷之下,他与丽丽一家多次协商,希望对方能将所有彩礼退还,但无果。于是,他诉上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房子、车子及8万元现金。

  法庭上,薛长林称,他为丽丽所花费的一切,都是为了娶她为妻,按照她家当地的风俗习惯配置的彩礼,是在以结婚为条件的基础上送的。但是,他多次催促对方去办理结婚登记,她都以各种理由推托,还说“你比我爸的年龄还大,我是不会和你去登记的”,并称和他去民政部门登记丢脸。当初交往时,丽丽早都知道,他比她父亲年龄大,而在得到了房、车等彩礼后,却说出这样的话,因此,他认为,丽丽有骗婚之嫌。

  女方答辩称 所有财物是赠与

  面对男方的控诉,丽丽答辩称,她自2008年7月至2012年5月份便与薛长林在北京同居,4年多时间里,薛长林为她花费的一切都是为了讨她欢心,是对方心甘情愿的赠与,目的也是为了保持与她同居。

  对于所购的房产,丽丽认为,房屋产权证上写有双方名字,属两人共同财产,对方应当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那辆小车,她非常喜欢,当初是薛长林答送给她的,因此该车应当以车辆登记为准,归她所有。

  对于8万彩礼,丽丽称对方所说的不是事实。在薛长林原谅她之前,两人分手平静了半年后才和好的,后因她没有工作,男方便分几次让她刷卡8万元,打算开个店,但店最终没有开成。

  丽丽还称,她并没有拒绝与薛长林去登记结婚,因为他是台湾人,需要在台湾办理相关证明手续,才能回南宁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但4年中,对方一直未回台湾办理手续,所以才没有登记成功。

  “如果是骗婚,女方就不会大张旗鼓地在老家举办婚礼。”丽丽的代理人辩称,按照丽丽老家的习俗,并没有备置房屋、车辆等作为彩礼的要求。男方所赠送的一切,都不是以结婚为先决条件的彩礼。男女双方自恋爱到举办婚礼同居生活4年之久,赠与大额财产也不奇怪,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男方提出这是赠与给丽丽的生日礼物,而男方购买家电,也是为了日后回南宁方便与丽丽同居。依据相关法律,男方已经完全交付于丽丽的财产,符合赠与条件,现男方不能撤销赠与。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让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调解成功。法官宣布择日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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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礼与赠与的区别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彩礼是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南国早报 记者 庾琳 通讯员 张丹)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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