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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债主签名被诉 因欲拖欠3万元欠款

2013年08月20日 09:3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张先生欠崔女士3万元不愿提前还,于是伪造收条称钱已还清。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经过笔迹鉴定,张先生作假的行为被揭穿,法院判其立即还款,并对其严厉批评。

  今年2月,张先生向崔女士借了3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今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崔女士出借款项后不久,因家中急需用钱,便与张先生协商,希望提前还款。不料,张先生以借款已还清为理由,拒不偿还崔女士借款,并出示收条一张,称崔女士也签字认可收到了其还款。

  崔女士非常气愤,以张先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判令张先生立即偿还其借款3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出示了一张有崔女士签名的收条,载明崔女士收到张先生交付的现金33000元。崔女士称该收条上的签名是虚假的,并申请鉴定。经笔迹鉴定,收条上崔女士的签名是伪造的。

  法院认为,崔女士向张先生提供了借款,张先生也向崔女士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崔女士在张先生承诺的还款期限之前催要借款,张先生若不同意提前还款,可不予同意变更履行期限,但张先生却出示虚假的收条,虚构借款已清偿的事实,拒绝向崔女士还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故法院支持了崔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崔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张先生立即偿还崔女士借款3万元。

  法院同时对张先生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张先生对其行为也表示悔改,并主动向崔女士道歉,及时偿清了借款。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若在民事诉讼中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法院系鉴于张先生悔过态度真诚,获得了崔女士的谅解,且造成的危害不大,才未对其行为进行较重的处罚,否则张先生难逃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重责。(记者 裴晓兰)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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