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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贿赂应“赏”罚并重

2013年08月20日 10:3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战后世界经济秩序的自由化和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兴起,跨国公司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最主要的推手。凭借优秀的产品、良好的服务、科学的管理和成功的营销宣传,大型跨国公司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起光辉可信的正面形象。人们通常以在大型跨国公司工作为荣,以使用跨国公司的产品为荣,以享受跨国公司的服务为荣,许多人对跨国公司的信任已经达到了近乎信仰的程度。但是,近年来,许多跨国公司在中国暴露出多起商业贿赂丑闻,近期曝光的葛兰素史克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不能让跨国公司成为商业贿赂领跑者

  葛兰素史克公司的商业贿赂手法非常独特,也非常隐蔽。根据媒体公开的资料显示,2006年成立的上海临江国际旅行社几乎没做过任何旅游业务,而是只和一些药企打交道,年营业额却从成立之初的几百万元飙升到案发前的数亿元。临江旅行社从葛兰素史克公司大量承接办会业务,并从办会费用中,提取大量现金返还给葛兰素史克公司的高管,这些钱一部分进了高管的腰包,另一部分向下逐级分流,流到各级销售乃至最基层的医药代表手中,成为葛兰素史克公司向相关部门、单位行贿的资金源。

  葛兰素史克公司在华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药品销售,这意味着巨额的“黑金”都将被转嫁到药价中,成本仅30元的药,最终卖到患者手里能达到300元。葛兰素史克公司管理层通过如此复杂而隐蔽的渠道,大肆施行商业贿赂,其贿赂“能力”之强、贿赂手段之“先进”可见一斑。可以这样说,某些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能力甚至超越了其技术研发能力,这样的跨国公司有什么道德水准可言?我们不得不对许多大型跨国公司花费巨额金钱所营造的道德模范形象提出质疑。我们并不否认跨国公司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但是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并不等于道德水准。中国经济对外开放,我们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我们欢迎的是跨国公司的技术和产品,而不欢迎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大行贿赂之道,切切不可让跨国公司成为中国这个新兴市场商业贿赂的领跑者。

  根治商业贿赂还需从制度建设入手

  早在2006年,我国就对商业贿赂采取了专项治理行动,当时治理工作力度很大,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许多国内外企业迫于我国对商业贿赂高压严打的态势,其行为有所收敛。但是由于商业贿赂现象并未被根除,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商业贿赂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其对我国反腐败体系的“耐药性”增强。在经历了数年的严打考验之后,商业贿赂现象并未绝迹,一旦某些领域的市场监管有所放松,商业贿赂现象就会又在这些领域渐趋普遍和严重起来。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不能实现根治的效果?笔者认为,究其原因,还在于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良好有序运行的制度基础并不完善,制度的漏洞很多,这就给商业贿赂的行贿者和受贿者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复杂地形”和“秘密通道”,而反腐败机关面对这些“复杂地形”和“秘密通道”,很难有大的作为。这就像在中国农村的老式简陋房子里,房子是泥土地面,地上有老鼠洞,墙体上也有缝隙,农民们依靠养猫来对付老鼠,虽然猫捕捉老鼠的能力很强,但猫总是不能将老鼠灭绝,因为地洞和墙缝为老鼠提供了保护。后来农民富裕了,土坯房改成了砖房,又用水泥铺上地面,老鼠洞被消灭了,老鼠也就从房间里消失了。可见消灭老鼠洞比捕捉老鼠更重要。

  捕捉老鼠为治标之策,消灭老鼠洞,才是治本之计。我们每个人都在经济体制的“大屋子”中生活,经济体制的漏洞就像老鼠洞一样,腐败分子就如同据洞而居的老鼠,只有经济体制的漏洞被消除,商业贿赂现象才能得以根治。关于这一点,一些国际知名媒体也持相似的看法,例如,7月13日英国《经济学人》周刊发表文章,在评价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件的成因时表示:商业贿赂在中国的药品销售市场蔓延,就像种子落入了肥沃的土壤里,一开始,医生的收入很低,而政府又允许医院和医生在药品销售中获取利益,医院和医生也就不管病人是否真的需要他们所开的药品了。

  治理商业贿赂还应做足“赏”字功

  古人说,无赏罚,虽尧舜不能为治。总体上来看,我国的反商业贿赂体系是重罚轻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制度对贿赂腐败分子并不手软,甚至相关刑事责任的严厉程度远超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但问题在于,我国发现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的侦破能力不强,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以在国家高压严打的态势下长期“隐身”,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的反贿赂斗争主要是反腐败机关在孤军奋战;二是我国反贿赂斗争缺乏重赏机制。

  在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中,行政监管机关处于排头兵的位置,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则属于“压阵”的殿军。许多涉嫌商业贿赂案件本应在行政监管执法过程中被发现,但由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行政机关通常是对所发现的案件线索予以行政处罚,而由于行政机关缺乏刑事侦查手段,许多本已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便可能因为接受行政处罚而了事。司法侦查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存在明显的对接裂口,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而且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如何实现司法侦查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的无缝对接,避免法律实施中出现重行政执法而轻司法侦查的后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执法经验值得借鉴。就在2012年7月,葛兰素史克公司由于不当营销以及不及时提供药品安全数据等问题,被美国司法部处以30亿美元的罚款。美国司法部称,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首先发现葛兰素史克公司存在不当营销,不及时提供药品安全数据等问题,但美国药品食品管理局并没有独自处罚葛兰素史克公司,而是将案件线索移交美国司法部立案侦查,美国司法部通过刑事侦查手段,最终查清了葛兰素史克公司的违法事实,并对之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除了严厉处罚以外,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还应做足“赏”的功夫。“赏”是从商业贿赂涉案人员内部借力。从世界范围来看,贿赂是腐败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在英语中甚至把“腐败”和“贿赂”作为同义词。贿赂行为至少涉及行贿与受贿双方,有时还涉及介绍贿赂者、经手财会人员等。而许多贿赂现象又是长期持续发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贿赂案件表现出专业化、组织化和网络化的特征,参与贿赂腐败交易的人员众多。在这些参与贿赂腐败交易的人员中,有人处于强势的、积极的地位,有人处于弱势的、被动的地位。比如,许多公司员工,就是在管理层的指使和压力下,为了完成销售业绩,而被迫行贿的。这也就是说,参与贿赂腐败交易的当事人不是铁板一块,我们的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从其中借力,通过对知情人举报的免罪和奖励制度,吸引参与贿赂腐败交易的人员自首和举报,这就等于从腐败分子内部瓦解腐败分子,这种“赏”的效果,甚至可以超过罚。

  (作者为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和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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