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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招标行贿人入围 回应称未查到违法记录

2013年08月20日 10:3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调查动机

  根据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但问题是,法院判决被告人受贿罪成立,而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行贿人能否入围投标出租车经营权?

  特别调查

  “法院判决书明明认定被告人犯受贿罪,行贿人不仅没被起诉、判刑,反倒参与招投标并预中标,我就是想不明白这件事。”冯晔军对前去调查的《法制日报》记者这样说。

  刑事判决书“钩”住两次招投标

  冯晔军是江苏省常州市华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记者出示了《2010年定价出让常州市市区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文件》和《2013年常州市市区新增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招标文件》。

  据了解,常州市招投标代理中心曾在2010年5月发布招标公告,宣布在市区新增400辆客运出租车。时隔3年,该中心今年7月再发布招标公告,将招投标扩容500辆客运出租车。

  7月10日,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宋晓云在“2013年市区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公告及相关评分标准已于7月5日在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和市运管处的门户网站上发布。据这位副局长介绍,“市政府请市纪委、监察、检察院等部门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整个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进行”。

  冯晔军手里有一份《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判决书文号为“(2011)戚刑二初字第0017号”。

  记者看到,判决书复印件首页盖有一枚长方形印章,印章字迹是“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调查材料专用章”,填写时间为“2013年7月17日”。冯晔军说,正是这一天,他聘请的律师从法院复印出这份刑事判决书。

  “我们一直不知道有这样一份刑事判决书。”在冯晔军看来,这份判决书既牵涉到“2013年市区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更关联着“2010年定价出让常州市市区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一份刑事判决书把这两次招投标紧紧钩在了一起”。

  冯晔军与常州市捷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玉一同向有关部门递交了情况反映材料,质疑“2013年常州市市区新增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行贿人取得入围资格并预中标

  记者看到,刑事判决书下达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蒋某伟因受贿5300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的受贿犯罪行为发生在其担任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出租汽车管理科副科长期间,“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8月,被告人利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公司及所属出租汽车的记分考核、投诉处理、服务质量考评等职务便利,收受了何某婷、周某军、于某等人赠送的财物,合计53000元”。

  据判决书载明,何某婷为常州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军是何某婷丈夫,是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股东;于某是常州市联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

  记者从中国常州网网页查到:2010年6月8日,常州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评标工作正式结束。常州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预中标公告排名榜上名列第二,常州市联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列第五。

  冯晔军翻到2010年招标文件中“F不良纪录”那页,指着第31条规定说,行贿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本应受到“没收保证金,并列入不良记录……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签约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的相关处罚。

  然而,7月31日下午,常州市招投标代理中心发布2013年常州市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项目预中标公告,常州市联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常州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12个中标单位中分列第五、第六位。

  招投标代理中心称未查到记录

  冯晔军、张敏玉无法理解,作为两次招标人的常州市运输管理处,理应比任何人都先知道这份刑事判决书的下达。那么,为什么会在这一行业管理部门受贿干部被免除职务后,对行贿人的犯罪行为仍熟视无睹?

  “东方、联创两家公司不仅没受任何处罚,这次还能入围竞标,并且进入预中标名单。”冯晔军将质疑意见写成文字材料,向多个相关部门投递。

  预中标公告发布后,冯晔军、张敏玉按照公告程序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常州市招投标代理中心递交了质疑函。

  “我们这次招投标是非政府采购。”常州市招投标代理中心总经理李初霞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据这位总经理介绍,招投标代理中心是企业性质,具备政府采购甲级资质。中心接受招标人、常州市运输管理处委托后,根据其实际需求帮助他们草拟招标文件,草拟后由运输管理处确认,然后上网发布公告,同时负有对外解释招标文件的职责。

  记者引用2010年招标文件中条文,就招标文件中“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许可协议”中“取消下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竞标资格”等具体规定内容,请这位总经理进行了详细介绍。

  李初霞告诉记者:“我们没看到哪家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看到这样的证据。”

  她郑重地对记者说:“我们很重视两家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专门把所有评委召集来,对被质疑单位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进行评判,结果是评委会未查询到被质疑单位在本次招标前三年内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司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记录。”

  行贿行为不因未被追究刑责灭失

  8月13日上午,记者走进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按事先约定向本案审判长陈晔栋、主审法官余曰璞了解情况。

  针对记者提出蒋某伟受贿案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为何同年11月18日才宣判一事,陈晔栋告诉记者:“由于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检举、举报出许多线索,需要调查核实,所以拖延了一些时间。”

  记者查阅判决书注意到,将行贿人每次行贿的具体时间对应2010年5月开始的常州市新增400辆出租车经营权的招投标进程,有五分之四的贿金集中在招投标前后贿送到被告人手上。

  记者离开法院,前往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因该案公诉人外出办案未能晤面。一名中年女检察官与记者交流对这一案情的个人看法时说:法院判决被告人受贿罪成立,行贿人的犯罪行为也就定了性,尽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行贿人的犯罪行为确定是存在的。

  记者隔日来到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据职务犯罪预防处一位部门负责人介绍,“开标时,我们向评委提供了竞标单位在检察机关没有行贿、受贿记录的档案”。但这位部门负责人接着说:出于慎重,到场监督的检察官附上了那份刑事判决书,交由评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我们分管招投标的副处长休假了,处长今天开会,没有领导接待你采访。”常州市运输管理处政工科副科长金琪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说。

  记者刚刚离开,金琪打来电话,告知记者“可以把采访提纲发电子邮箱,我们文字答复”。

  据常州出租车业内的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10年出租车招投标结束后两个月左右,运管处包括蒋某伟在内共有3名干部接受了检察机关调查。除蒋某伟之外,其中一人任运管处出租汽车管理科科长,一人任运管处副处长。这3人后来均被撤销职务。(记者杜萌)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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