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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公交被开水烫伤 起诉索赔1万

2013年08月20日 13:0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坐公交车被其他乘客携带的开水烫伤,汤先生把肇事乘客杨某告到法院,索赔1万余元。昨天,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汤先生诉称,上个月一天傍晚,其乘坐公交车到达海淀区中关园站,在公交车进站时,另一乘客杨某没有照看好其所携带的开水瓶,导致开水瓶倒地,瓶内热水泼到自己的右腿上,造成右脚右侧面大面积烫伤。公交车乘务员见到汤先生伤势严重,随即报了警。不久,附近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对事情做了记录,同时要求杨某带汤先生去医院治疗烫伤并给予赔偿。

  杨某带汤先生去医院治疗了几次,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可是汤先生烫伤未愈,杨某便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及误工费,同时也不再接听汤先生的来电。汤先生称,杨某应当对烫伤承担全部责任,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开水瓶难发现 司售人员不担责

  和商场等场所不同,对于公交车上的侵权事件,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特别指明。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认为,乘客搭乘公交车虽然形成了运营合同,司售人员应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因车厢内拥挤等特殊性,公交司售人员并不适用严格的注意义务,一般只要尽到事前提醒、制止,事后救济义务,就可以免责。

  “事前制止包括发现乘客携带危险品,例如携带尖锐的建材等物品,应该提醒其收好危险品,防止伤害他人,或者禁止其搭乘公交车。”刘律师还特别指出一种常见现象,一些乘客带着羊肉串、糖葫芦坐公交车,这种竹签子也有很大危险性,司售人员应该提醒乘客收好,司机应小心驾驶,如果因急刹车造成竹签子伤人,公交车也有可能被追责。“像开水这种难以发现的危险品,司售人员不用为此负责。”

  事后救济主要指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意外后,司售人员应主动报警或送往医院,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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