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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遭警察敲诈300万 取保候审金打入个人账

2013年08月20日 14:1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固始县纪委、监察局对吴运强开具的违纪款罚没收入票据。本报记者 李林摄

  8月12日,一则《政协委员实名举报河南固始县警察敲诈勒索300万元财物》的网帖受到网民关注,一个星期内,点击量已超过10万。

  举报人吴运强在网帖中称,其遭固始警方陷害勒索,被迫将20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汇入警察个人账号,而拿到的却是蹊跷的当地纪委监察局违纪款收据。本报记者日前前往河南省固始县,围绕这张违纪款罚单展开调查。

  投资兴建幼儿园引发的纠纷

  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吴运强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吴运强回忆,9月24日这天,刚吃完饭的他,约了朋友潘林在上岛咖啡叙旧。“还没坐5分钟,就有一个人从后面揪住了我的头发。”

  吴运强说,当时,他坐在二楼背对门靠窗的位置,被人抓住头发后,那人就问他是不是叫吴运强,说自己是固始公安局的,告知他涉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然后亮了一下工作证,带上手铐,把他押到了一楼。到一楼后,又过来一名女子,对他说:“我看你还往哪里跑。”

  后来,吴运强得知,抓他的男子是固始县经侦大队民警杨庆安,一楼遇到的女子是经侦大队教导员陈红霞。

  2010年12月22日,固始县公安局以吴运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5月6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吴运强分别与潢川华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翁玉明、任宏亚、王慧强等签订了所谓的“入股协议”,在土地上兴建商住楼、私人住宅或将地皮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吴运强违法所得416万元予以追缴。

  但吴运强认为,自己几次对土地的处理,完全是依据合同行事。为什么就触犯了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呢?

  吴运强说,2003年10月26日,他在广交会上与固始县人民政府达成投资意向,并以广东万客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客来公司)的名义与固始县人民政府招商办公室签订了《关于万客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意向投资幼儿园建设项目协议书》。

  同年12月30日,吴运强作为中山市万客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汇昌酒店与固始县人民政府代表签订了关于固始县城北环路城郊一中西侧土地的正式出让合同。

  合同中约定,固始县人民政府以人民币250.0092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固始县教育城内,东邻城郊乡一中,西至中原路向北延伸段,南接北环路,东西长167米,南北长240米,总面积为4.008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万客来公司作新建固始县双语幼儿园及其配套地等之用。

  合同中还约定,万客来公司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其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作其他用途。当万客来公司因受外在因素等影响导致不能经营时,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

  吴运强说,在开发固始幼儿园项目中,由于拖欠承包工程款,为周转资金,他分别与潢川华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翁玉明、任宏亚、王慧强等签署了《入股协议书》,让他们作为万客来公司或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其共同开发所购土地。

  “但在共同开发过程中,各种报建审批工作都是由万客来公司统一完成,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万客来公司。”吴运强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在获得一审判决后,吴运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7月26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并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吴运强是依《入股协议书》与他人合作开发,没有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

  阮齐林还认为,《刑法》设立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目的是要惩治无开发的“倒卖地皮”行为,但吴运强投资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项目,幼儿园也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因此与非法转让、倒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实质特征完全不同。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也认为,双方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建设幼儿园,但合同中有“乙方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在保证满足幼儿园及其配套所需的情况下,其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可作其他用途。”被告人以本公司名义报建,将土地和建筑物转让他人使用,虽与合同约定的主要用途实际上有偏离,但完全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因此不构成犯罪,至多追究民事违约责任。

  目前,案件已发回固始人民法院重审。固始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张杰表示,由于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之中,因此不便接受记者采访。他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判结果将在3个月内进行裁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汇入私人账户

  但另一桩让吴运强想不通的事是,自己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为什么打入的是警察个人账户?之后这200万元保证金,为什么又变成了纪委、监察局罚没的违纪款?

  吴运强说,在其被关押期间,固始县公安局提出交200万作为保证金便可办理取保候审。为了能让他早些出来,一家人到处想办法,凑出了150万元,并将钱款全部存入了账号为605157102200266660的账户。

  “这是陈红霞的个人账户,她还和我哥约定,等我出来之后再交剩下的50万元。”吴运强说,在交齐150万元后,陈红霞曾给他的哥哥吴运银开了一张用A4纸打印的收条,落款为“固始县经侦大队”,没有加盖公章。

  2010年1月5日晚上,杨庆安带着取保通知书,将关在看守所的吴运强放了出来。“收条后来又被她要回去了,她说之后会打正规票给我。”吴运强说。之后,他回到珠海,又分三次将钱打入了陈红霞的账户。

  吴运强留存的两张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客户联)显示,2010年1月13日,吴运强的司机王中林向前述账号账户汇入30万元。2010年1月18日,吴运强的财务人员徐士云又向该账户打入12万元。这两笔款项的手续费收据上均显示,该账户户名是“陈红霞”。

  对于吴运强举报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存入陈红霞个人帐号的问题,固始县纪委和固始县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的结果是,吴运强反映的此问题基本属实。

  固始县相关方面出示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调查结果解释称,固始县公安局原有的案件专用账户于2009年账户清理时被取消。“当年12月,因为此案还在侦查之中,扣押吴运强的保证金150万元(后又交50万元,共计200万元)无法进到县公安局大账上,经领导同意并安排陈红霞设立一个私人账户,用于转款转存吴运强上交钱款。”

  保证金成了违纪款?

  自201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后,吴运强表示,自己曾多次向陈红霞索要保证金正规收据,直到10个月后,才收到一张《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上面显示:收款单位为“纪委、监察局”,违法(章)事项是“违纪款(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所得)”,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章为“固始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财务专用章”,开具日期是2010年11月23日。

  吴运强不明白,明明一直说的是保证金,怎么开出来的票却变成了违纪款?

  对此,固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一室主任王磊给出的解释是,吴运强缴纳的200万元是对其非法转让土地非法所得的追缴款。同时,他还表示,2009年对吴运强的查处,是由纪委牵头,联合工商、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的。王磊称:自始至终从未对吴运强表示,200万元是保证金。

  但在同一天,固始县宣传部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关于吴运强实名举报固始县警察敲诈勒索300万元财物的调查情况通报》中,明确写明200万元保证金,两处说法明显相悖。

  对于吴运强提出自己是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为什么要由纪委来收取违纪款的疑问,王磊给出的解释是,作为万客来公司法人代表,纪委监察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侦监察法》对其开具罚单。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侦监察法》(2010年修正)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表示,纪委监察局主要针对的应该是政府公职人员,公司法人代表并不在属于其监察范围。

  关于此事,本报将持续关注。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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