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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检察院要求检察官办案遇说情须3日内上报

2013年08月21日 09:3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大兴检察院昨日通报,该院推出《办案说情报告制度》,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如遇通过非正当途径、非组织行为了解案情、干预办案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报告。

  《办案说情报告制度》中详细列举了必须报告的10种“说情”情形,并要求检察干警应在事由发生后3日内填写《办案说情报告表》,按照规定逐级进行报告,检察长、党组成员也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这10种情况包括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邀请案件承办人擅自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亲友;检察干警之间相互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它方式向案件承办人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等行为。

  在报告制度中,明确责任追究对象,规定部门负责人是执行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说情报告制度不力或故意隐瞒不报告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绩效考核的规定,取消该部门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违反报告制度的检察干警,纪检监察部门将调查情况存入该干警廉政信用档案和执法档案,并作为干警年度考核及职级晋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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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干警应报告的10类“说情”

  1、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邀请案件承办人擅自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亲友的。

  2、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亲友、请托人宴请案件承办人、邀游(玩)、赠送礼物、有价证券、娱乐活动,或者为案件承办人及其亲属谋取其它利益的。

  3、检察干警之间相互为案件请托、说情,或以其它方式向案件承办人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4、在办理婚丧等事宜时,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及朋友赠送钱物的。

  5、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宴请,事后才知道的。

  6、向办案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查计划、侦查方案、秘侦手段、证据掌握情况以及举报人、举报内容的。

  7、除因工作需要,在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前,向检察干警打听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的姓名及案件情况、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以及犯罪嫌疑人羁押地点等。

  8、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结案前,向办案人员或相关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

  9、向办案人员打听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

  10、其他情形的说情。(实习记者 孙宏阳)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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