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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县煤矿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 最高获刑20年

2013年08月21日 13:1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泸县法院分别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泸县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本报6月24日曾报道)一审宣判,泸县安监局原副局长周焱林等7名公职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煤矿法人代表罗剑、煤矿实际控制人李贞元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

  2013年5月11日14时,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事故发生后,四川省三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先后对7名公职人员立案侦查。法院审理查明: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副站长何琦、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原站长罗江富、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原副站长唐闻、泸县安监局原副局长周焱林等4名被告负有煤矿管理和监管职责,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未发现“3111”工作面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的重大安全隐患。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股原股长马孟燎,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泸县国土局的名义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出具不实情况说明,致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被界定为采空区而失去有效监管。上述5名被告人作为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小组成员,在桃子沟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遗漏对非法开采的“3111”工作面的检查,就在验收表上签字同意该矿恢复生产,对该矿非法开采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马孟燎、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原站长李家乾、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原驻矿安监员潘开勇等收受煤矿矿主送与的现金,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徐英成、胡德友、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张长勇、杨万平、卢德全、陈远华、周明犯等10名煤矿生产管理者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记者 王新友 通讯员 张熔 叶小刚)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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