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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保遭遇理赔难 安全性差法制环境尚不健全

2013年08月22日 09:3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事发近两年,几经周折的周女士终于拿到了丈夫用生命换来的保险金10万元。

  周女士的丈夫曾先生生前购买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乐享平安意外救援垫付卡。2011年,曾先生驾驶过了年检时间的轿车出车祸身亡。在后续保险理赔中,周女士遇到了困难——保险公司提出免责条款。经法院两审,周女士最终拿到赔偿。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后发现,像周女士丈夫这样在网上投保后面临理赔难的事,并不少见。专家认为,网上投保理赔难多是电子保险产品法律风险提示不到位致双方产生分歧,而保险公司往往因未尽到法定明确说明义务被判赔。

  投保人有过错仍全额获赔

  2011年9月,家住武汉市蔡甸区农村的曾先生购买了两份乐享平安意外救援垫付卡A款。

  曾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根据垫付卡提示的保险生效流程进行了电子投保,生成两份电子保单。

  两份保单均载明曾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期间为2011年9月26日0时至2012年9月25日24时,所获保障为营运汽车(含自驾车)意外保险保额5万元(即两份共计为10万元)等。

  2011年10月9日,曾先生驾驶一辆轿车出行。途中,因超速行驶,曾先生驾车撞上防撞墩,致车辆损坏、自己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曾先生死亡。

  2011年10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先生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曾先生所驾轿车的行驶证记载: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1年1月,强制报废期2012年1月14日。

  事故发生后,曾先生的妻子、儿子和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2011年11月15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证件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属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付保险金。

  无奈,周女士等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属免责范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人要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

  本案经两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周女士保险金10万元。

  免责说明不到位致理赔难

  《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至2013年4月,该院共审结保险合同纠纷54件,最终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有27件;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二审法院判决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的案件有9件。

  办案法官介绍说,造成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多是电子网络保险产品。

  据了解,国内互联网保险电子商务发端于1997年中国保险学会创立的中国保险信息网,同年国内出现首家销售电子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电子保单具有投保流程简化、便捷,承保成本低等优点,目前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均开展了此项业务。

  “与传统的面对面销售方式不同,网络保险的销售对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审理情况来看,网络保险的投保页面设置并未充分地履行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法院判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武汉市中院办案法官介绍说。

  这位法官介绍说,很多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营销平台充分关注了投保程序的简易性和便捷度,但没有设计针对免责条款的强制阅读和专门讲解程序,导致投保人无法从投保流程中了解免责情形;“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卡网上激活流程中甚至没有投保人声明的专门版面”。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搜索引擎查阅“电子投保”,发现大多数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均有自己的网络保险产品销售平台,投保人可以在网上办理意外险、旅行险、健康险、财产险等险种的投保业务。

  不过,记者注意到,在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合同中带有提示性的条款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注意查阅,有的条款甚至需要消费者下载查阅,不下载查阅并不影响下一步操作。

  为进一步了解网上电子投保的相关情况,记者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珞路营销服务部现场咨询网上电子投保事宜。

  客户经理王小姐介绍说,他们的业务员大部分都是卖线下长期或终生保险,也卖卡单但只是少数;卡单需要消费者按照保险生效流程进行电子投保。

  “网上办理肯定会比线下便宜。”王经理介绍说,他们在给客户办理保险时一般都会把一些注意事项和条款对客户做说明,事发理赔时,客户可直接打电话找业务员;网上购买的,没人会给消费者做详细说明,理赔时也只能找公司总部直接申请。那时,因接线员和客服人员的不同,情况会比线下困难得多。

  出台电子保险行业规范

  “保险互联网电子商务并不只是网上销售保单,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网上完成投保、缴费、核保、保全变更、保单服务、理赔、给付等全部环节。”湖北省保险学会秘书长史述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了解,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平台已搭建完毕,但是各保险公司在互联网电子商务模式的销售业绩并未得到显著增长。

  “这是由于在电子销售环境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诸多新挑战:网络安全性、法制环境不健全、虚拟性带来的不安全感和诚信疑问、维权机制的匮乏和艰难等等。”史述才认为。

  在史述才看来,电子商务模式下的保险业,保险人存在过度宣传电子商务销售服务模式优势,而在实际操作中忽视了依据保险法规定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询问义务。

  “网络销售服务一味强调消费者体验性感受,具体过程中未设置合理的诸如弹框式的风险提示,消费者往往既没能意识到自己的每一次点击的法律效力,更没考虑每一次点击的法律后果。”史述才说。

  史述才还举例,在有些保险公司的网络销售服务平台中,投保过程少有保险条款内容提示尤其是保险条款阅读要求,即便有条款内容提示,也极少会设置最低阅读时间限制,譬如必须阅读几分钟后方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往往都是一些诸如“本人已经阅读并理解同意条款内容”的下一步提示,普通消费者并不会意识到这一点击的意义。

  “在网络投保操作流程中,应将保险条款和免责条款的显示页面加入到投保流程的主线中,在投保过程中设计强制停留阅读的程序,使投保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强制性地阅读加重标注的免责条款内容,否则无法进入下一步流程。”前述武汉市中院办案法官建议,针对比较复杂的险种,保险公司还应采用视频或flash的形式对其中较为专业生涩的保险条款进行图文或真人演示说明。

  史述才则建议,保险业应尽快制定出行业性自律规范,监管部门应当考虑将其作为行业性指导规范强制推行,立法机关还应尽快将保险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关系纳入下一步立法规划,以避免保险电子商务还未上路就已寿终的宿命循环。(见习记者 刘志月 实习生 李维能)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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