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购房“定金”非“订金” 男子讨钱差点跑断腿

2013年08月23日 10:26 来源:宁夏日报 参与互动(0)

  8月22日,银川市张先生苦恼地向记者反映,去年5月份,他在银川德胜工业园某开发公司处预定3套商住一体楼,缴纳9万元定金。但至今一年多过去了,他先后20多次索要,可开发商拒绝退还9万元定金。对张先生的委屈,专业律师的解释是:都是“定金”惹的祸。

  去年5月26日,张先生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9万元定金,预定该公司3套总面积为800平方米的商住一体楼。该开发公司仅出具了一张收条,加盖公司印章,证明收取张先生9万元定金。不懂法的张先生不曾想到,这张“定金”收条让他陷入一个陷阱。

  去年6月初,张先生北京的两个朋友与张先生一起实地查看这3套商住一体楼发现,该楼结构、朝向均不合理。因除了一张“定金”收条外,再没有签订任何购房合同,张先生便决定不购置该楼盘。此后,张先生开始了漫长的定金索要之路。据张先生介绍,该公司始终以“财务总监不在”“老总不在”等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定金。

  对此,该开发公司却称,张先生预定这3套楼盘,缴纳了定金。后张先生拒付剩余房款,并单方决定不购买该楼盘,张先生违约在先,他们有权拒绝退还张先生的定金。

  对张先生的苦恼,银川市天盛律师事务所崔律师说:“很有可能他这9万元定金要不回来了。”原因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责任中明确规定:双方如果签订含有“定金”字样的合同、收据等,便包含了违约责任。双方谁先违约,谁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签订包含“订金”字样的合同,则没有违约责任。

  为此,崔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购车族:缴纳定金、签订合同一定要懂法,一字之差结果天壤之别。(记者 王海英 实习生 张向娥)

【编辑:张海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