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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立法主义”要不得

2013年08月26日 08:5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赵树坤在《法制日报》上撰文指出:中国社会各种问题的求解,都愿意诉诸立法。这种“泛立法主义”表面看似乎是重视立法和法律,实质上却对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有所弊害。

    首先,“泛立法主义”对法律缺乏审慎对待、科学钻研的态度。法律条文生成容易,但是若要纸上的法真正地有力量,立法必须有雄厚的道德基础支撑,必须立足于“以社会为基础”。只有在社会秩序发展进程中社会对某一事项提出“应当规制”的需求,且需要国家强制力介入时,纳入立法考量才可能是恰当的,相应地,该法律文本也才会有坚实的实施基础。故有人说“法之理在法外”。美国历史上的“禁酒令”、晚近中国的“禁鞭令”都是缺乏审慎而立法失败的经典例子。“泛立法主义”追求“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出台,求得立法数量与速度的增长和体系的完备”,却不看重研判法律发展规律,“精雕细刻法律质量”。与其说这是“重视法律”,不如说是对法律自身发展规律不甚了了的“盲目”立场。没有审慎发现的“理”所支撑的立法不可能有长久的生命力。

    其次,“泛立法主义”事事动辄求助立法,不注意界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功能差异,容易使法律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法律并非万能,在诸多方面,并非社会提出了“应当”的要求,有了“理”的支持,法律就应该全单并收,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有其优势也有其劣势。一旦法律僭越道德、习俗、宗教等领域,替代其对社会进行规范,就可能陷入“空有条文没有实效”的具文状态。

    最后,“泛立法主义”因为缺少审慎和节制,常将立法看成一锤子买卖,只要其摇旗呐喊的法律出台了,目标即宣告实现,道路也就到尽头了。然而,任何国家的法律实质上都是一个浩繁的规范体系,其内部要求逻辑严谨,和谐统一。惟其如此,法律才会有力量。这种力量不是国家暴力做后盾意义上的,而是法律体系内部逻辑自洽与严谨本身带来的力量。 (南山摘)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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