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海南文昌判决书落款时间出错 被疑未开庭就判决

2013年08月26日 16:52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文昌市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原告收到“早产”判决书

  当事人质疑:难道未开庭早已做了判决?

  “2013年才开的庭,判决书落款时间却是2012年,审判人员太马虎了。”今天,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负责人邢福明拿着一份判决书告诉记者,作为一份严肃的“文书”,出现这种错误太不应该了,看到这个落款他都傻眼了。

  邢福明介绍,2001年,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下简称文昌热作站)当时的负责人陈某在未向国土部门申请、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与文昌一男子吴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约定将站内21余亩的国有划拨地转让给吴某,转让费15.5万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但该划拨地的转让没有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文昌热作站将吴某告至文昌市法院,2013年1月22日,文昌市法院向该站送达传票通知3月26日在文昌市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当天,文昌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某在庭上辩称,他已经支付了转让款,并使用土地至今12年,2008年东环铁项目征用到该地时还获得了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由此可见,《土地转让合同书》已经履行。

  日前,文昌市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目前没有关于划拨地未经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将文昌热作站和吴某签订的合同转化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应当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文昌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文昌热作站的诉讼请求。

  邢福明说,今年7月份他才拿到判决书,但是一看判决书最后一页落款,“落款时间竟然是2012年6月24日”。“难道庭没开就判决了”,他猜测这也许是审判人员的马虎所致。

  近日,文昌热作站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南国都市报》记者 纪燕玲 实习生 严李俐 李丹)

【编辑:张培坚】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