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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伪基站” 期待法律做坚强后盾

2013年08月26日 17:14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据媒体报道,2013年3月5日,湖南省衡阳市众多市民收到这样一条短信,内容为“工商银行账户:xxxx6222516,户名:杨敏,办好来信”,发送短信的号码为衡阳市市民肖平(化名)的手机号,但短信并不是肖平所发,接下来,有300余人给肖平打电话或发短信,进行询问或表示不解,甚至是指责、谩骂。随后,肖平报案,经衡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发现这是一起冒用他人手机号码进行短信诈骗的刑事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在深圳、长沙两地各发现一个专门从事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犯罪团伙。与此同时,湖南、广东两省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还发现了两个利用“伪基站”任意截取、冒用手机号码,窃取手机卡信息,实施短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并先后发现上海、深圳两处生产和销售“伪基站”设备的犯罪窝点。由于“伪基站”的严重危害性,此案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后,一场由公安部统一组织指挥的全国12个省(区、市)警方联动,歼灭“伪基站”的行动悄然展开。至此,“伪基站”——这一颇有些“新鲜感”的诈骗设备也开始被更多人关注。

  什么是伪基站

  所谓“伪基站”即假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是一种高科技仪器,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通过短信群发器、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然后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此类伪基站的设备运行时,用户手机信号会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手机用户一般会暂时脱网8~12秒后恢复正常,部分手机用户则必须开关机才能重新入网。此外,“伪基站”还会导致手机用户频繁地更新位置,使得该区域的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就目前的“使用”形式而言,不法分子通常将“伪基站”设备放置在汽车内,驾车缓慢行驶或将车停在银行、商场等人流密集的特定区域内,随后,以其筛选出的某一“较好”的真实手机号码为名,向一定范围内或者特定的人群集中发送一定内容的短信。

  伪基站的牟利形式

  伪基站之所以大量出现,究其根本原因,离不开“利益”二字,具体到其牟利的形式,主要包括两种。

  其一是以自己直接发送推销短信的方式节省“广告费”或者以中介的方式赚取“佣金”。“伪基站”的出现,最初就是为了满足广告营销领域的需要,主要被用来大量群发广告短信。就与正规运营商合作,以一条短信两三分钱发信息宣传比较而言,“伪基站”在个别商务网站上不到5万元的售价对于“需求者”而言,显然更有诱惑力。一般的“伪基站”在一天内可以发出十几万条短信,很快就可以收回成本,更好地实现广告推送。低廉的硬件成本、快速的发送途径,不仅让很多直接的需求者对伪基站“情有独钟”,也让部分所谓的“中介人”开始借此为他人做推销广告赚取利益。

  其二则是以特定的号码向不特定的人群发送诈骗短信,获取利益。通常情况下,按照不法分子的逻辑,发送一万条诈骗短信,只要有一个人上当,说不定就能收回成本,甚至“盈利”。当然,发送短信的号码也很重要,如果是可查可找的用户号码,其“真实性”无疑会大大增加。因此,发送量和发送号码是诈骗短信最重要的两个条件,而“伪基站”的出现恰好满足了上述条件。伪基站可以假冒任意的电话号码向一定范围内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包括106开头的运营商信息服务号码、普通手机号码等多种类型,而且通过一定的技术升级,甚至可以对手机用户进行监听定位,获取手机用户的短信内容。与以往直接以陌生号码发来的诈骗信息不同,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直接以真实的手机号码发送诈骗信息,不乏正好碰到接收者为亲友的情况,也就更容易“中招”,而在运营商处,这些不法分子也不会留下任何记录。

  正是在“低成本,高利益”的诱惑下,许多人以身试法,看上了这块“市场”,从组装、销售到使用,逐渐形成了一条“伪基站”的黑色产业链。

  监管无力,违法成本过低

  可以随意更改发送信息的号码,是伪基站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其对社会容易造成重大危害的所在,其所具有的非法性不言而喻,然就目前的监管和相应的惩罚措施而言,却显得有些无力。

  我国无线电的监管机构,目前主要是设在各地的无线电管理处,然而,对于伪基站此一具有非法性的设备而言,若缺乏源头制造、中间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单纯依靠终端“制裁”,恐怕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但如果要形成整体性的监管,却又依赖于工商、公安、无线电管理处等多个部门的整体配合,不少地区多部门之间“默契度”的缺乏,成为了监管无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首先应明确的是“伪基站的设立”确属违法行为,因为依据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其次,不得不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成本显然过低,依据我国刑法第288条和治安处罚法第28条的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或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才能移送司法部门处罚。此外,就专门性的无线电管理条例而言,其制定于1993年,至今从未修改,其中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反条例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其规定的后果仅为“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不法分子被抓后,其接受的处罚、交纳的罚款与其非法获得的利益相比微不足道,故而违法成本过低也成为了“伪基站”猖獗于世的一个重要原因。

  遏制疯狂,当完善法律,加大惩治力度

  面对伪基站的疯狂,为了维护无线电管理秩序和更多民众的利益,相关部门的监管固当进一步加强,然从根本上而言,尚需依靠法律的力量。

  首先,就利用伪基站从事非法活动而言,行为人可能触犯的“严法”无疑是刑法,就具体罪名而言,如果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且已诈骗到一定数额钱财的,则涉嫌触犯诈骗罪。但如果只确认它发出了诈骗短信,而没有具体特定的受害人,此时当如何处理,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此时只是说明不法分子有“犯意”,但不能认为犯了诈骗罪,更接近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比较符合其中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其次,对于擅自设置和使用“伪基站”,并借此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发送销售广告的行为,当如何处理?如果仅仅依据现行的法律制度予以简单的行政处罚,显然已无法遏制违法者猖狂的脚步,且其冒用他人手机号码的背后,更涉及到众多个人信息的泄露。

  故而,根治伪基站的非法行为,无疑需尽快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从制造、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遏制住伪基站的出现,并加大处罚的力度。此外,从刑法的角度而言,立法机关也当进一步明确此类行为的入刑标准和触犯的具体罪名,以更加明确的打击标准,震慑不法分子牟利念头。 史智军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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