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站失火殃及邻近厂家 法院判其担责六成
黄江镇一废品回收站不明原因突起大火,殃及四周的公司仓库及纸品厂等,过火面积约4000平方米。事发后,废品回收站经营者被告上法庭,要求索赔96万余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仓库和废品站没有履行相关报建、消防验收、没有安装任何消防设施,且两者之间未做有效防火分隔,各方均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的造成存在过错,分别判处废品回收站和土地出租方分别承担六成和一成的责任,赔偿35万余元及5万余元。
废品堆起火致周边公司损失惨重
去年1月2日中午,在黄江镇经营废品回收站的支某夫妇在午睡中被叫醒,出门查看发现,外面废品堆垛突然起火。支某夫妇以及附近的邻居发现火势后,立即采取措施救火,奈何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只能用水桶等装水试图扑灭火势,火势未能得到遏制,进而向四周蔓延。最终消防大队赶到后历经2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
火灾后经调查,此次火灾系不明原因起火,起火部位位于废品站西南边支某宿舍外道路边的废品堆垛,造成废品站及周围共6户邻居受损,过火面积约4000平方米,造成损失近300万元。
火灾现场系黄江镇某公司将40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虎门镇某公司后,该公司修建了2000多平方米的仓库用于堆放食品,又将其余土地转租给常平某饮料经营部做仓库兼办公之用及某纸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使用。而废品回收站也是支某承租黄江某公司800多平方米的土地后,用铁皮围起搭建小房间用于收购废品及生活起居。
事发后,遭受损失的虎门镇某公司把经营废品回收站的支某及出租方黄江镇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962269元。
各方庭上相互推诿火灾责任
虎门镇某公司认为,支某经营废品生意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也未有任何消防措施,在经营过程中又不尽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引发火灾,给其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支某依法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出租方黄江镇某公司明知其公司仓库内存放有易燃物品,基于利益驱动还将临近土地出租给支某经营易燃物品的废品收购,并严重疏于监督管理,对涉案火灾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与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出租方黄江镇某公司则表示,其在火灾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更没有因果关系。
现场无任何消防设施及防火隔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各方当事人疏于管理,消防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是这次灾害发生的主观原因。据此,法院一审认定,土地出租方黄江镇某公司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支某经营易燃物品却未做任何消防安全防范,导致废品堆垛起火进而殃及四周,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遭受损失的虎门镇某公司经营易燃物品亦没有任何消防安全防范,存在安全隐患,对火灾的扩大存在责任,应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某、黄江镇某公司分别向原告虎门镇某公司支付赔偿款353967元、鉴定费用19020元及赔偿款58994.5元、鉴定费用3170元。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