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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员工索要工资遭到拒绝 放火烧公司被判刑

2013年08月27日 15:28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公司没给加班费,放火烧公司——这事发生在浙江温州市龙湾区,肇事者为34岁的丁某与25岁的瞿某。日前,温州龙湾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丁某、瞿某涉嫌放火罪一案,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瞿某原系浙江某鞋业公司员工,因工资及加班费问题与公司产生矛盾。在多次讨要工资无果后,两人便预谋放火烧鞋厂。2013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瞿某在位于龙湾区永兴街道的一糖果店购买了两只打火机。后两人来到公司找到车间主任季某要求解决工资问题,遭到拒绝后,丁某便将放置在公司三楼车间的801胶水倒在地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致使车间内三台高头针车和部分皮鞋半成品被烧坏。经鉴定,燃烧残留物及801胶水中均检出甲苯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瞿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瞿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王勤铜)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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