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老板代理投资“吸金”580万全亏了

2013年08月27日 16:1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南京的席女士今年50多岁了,积累了些存款。经朋友介绍,她认识了一家投资公司的女老板王某。王某称自己在做代理投资,可以保证6%的月息, 10%的介绍费。席女士听了有点动心,将半辈子存的50万元分几次投资。起初,她还能如期拿到本息,但几个月后,她收不到钱也找不到王某。去年9月,警方将王某抓获。审讯得知此案受害人达36人,非法吸收存款580万。该案昨天上午玄武法院开庭审理。 通讯员 玄妍 实习生 张颖 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A 为获高息 50万养老钱被吸入“黑洞”

  席女士快到退休的年龄了,不但没什么经济负担,还积攒了不少存款。2011年7月,一位老姐妹告诉她有种不错的投资,把她带到南京市珠江路附近一处办公楼里。在那里,她认识了投资公司的负责人王某。王某称,她知道北京、天津有些优质的项目可以投资,能够保证6%的月息收益,可以给投资人提前付利息,如果投资人能介绍别人来投资,还能获得10%的介绍费。

  席女士起初有些疑惑,经过多次考察,以及朋友的劝说,她先后几次将积累了半辈子的50万元投到了王某所称的项目上。3个月为一个投资期限,期满后席女士顺利拿回本金和利息。但到当年的12月份,收益就不正常了。2012年年初她和另外几名投资人一起找王某,到4、5月份间,王某的公司已经楼空人走。每次电话联系,王某不是说在北京就是在天津要债。终于2012年9月份,席女士等11人来到王某六合的老家堵住了她。民警赶到,将他们全部带回派出所讯问情况。

  B 空壳公司 半年引来580万投资

  公安部门一审问,发现王某长期帮北京、天津多家公司募集资金,原来背后还有更长的资金链。今年6月份,因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将此案移送玄武法院,昨天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王某供述了吸收资金的始末。王某初中没毕业就在六合老家务农,后来到南京做过保险公司推销员、房产推销员。她单干前最后一份工作就是在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了解到这是个不错的赚钱门路。2011年8月,她在南京市玄武区注册了南京聚生缘投资管理公司。法庭上她承认,其实这个公司根本没有注册资金,而是在珠江路找了一家会计事务所代办。事务所先代替她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事务所又把注册资金抽回去,王某只要付点代办费就可以了。

  她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人,她的老母亲却是挂名股东。不过因为老母中风几年了。公司里还有一个打字的文员,这个投资公司就这样开始运作了。她开始为北京、天津5家公司吸引资金。

  王某说因为自己之前就是做担保的,有些老客户,她便给那些人打电话。“投资方式是3个月,每月利息是6%,投钱的时候先把3个月的利息扣除”。上面的公司会以投资款的12%作为佣金给王某。如果投资人还能介绍别的人投资,王某把其中的10%佣金给介绍人,她说虽然自己只拿到2%的佣金,但这样能让客户积极性更高。半年期间,她代理的项目总投资800万左右,她赚了16万左右。不过800万中,减去提前扣除的利息,实际吸纳了580万元。

  C 声称实地考察了投资公司 自己也投了60万

  王某在法庭上称,她代理集资的天津蒙更威力股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生产煤电的厂;其他的有加工珍珠岩石矿。王某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代理集资的公司是骗人的,更没想过要骗南京投资人的钱。“我自己亲自去他们工厂考察过,也带客户去考察过,生产是实际存在的”。

  此外,她认为自己只赚了2%的佣金,除去租房费用,所剩无几,根本不同于其他那些非法集资的机构。王某自己也把多年辛苦攒下的60万也投了进去,没有主观骗人的想法。谁料2012年初,她代理的公司纷纷资金链断裂,致580万本金无归。

  D 庭审焦点:王某究竟算不算非法吸储

  在昨天的庭审上,王某的律师认为公诉方指控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都不成立。

  1、王某只是中介,不是资金吸收人?

  王某的辩护律师胡秀山认为,王某只是融资代理人,并不是实际使用人。“她只是起一个中介的作用,真正吸收、使用存款的是她上面的那几家公司。”另外,主观故意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王某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了赚取佣金。她也不希望有这种情况发生。

  但公诉人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向公众吸收存款。王某虽然不是资产的吸收人和实际使用人,但是目前的这些行为都是她做出来的。她这个吸收存款的行为并没有取得国家的许可,已经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王某的主观方面来看,王某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是犯法的,但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

  2、王某主要发展朋友投资,算不算向公众吸储?

  律师辩称,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为向不特定人群集资。王某是在朋友圈和熟人圈传递融资信息的,并没有主动宣传,不存在向社会公众及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不过公诉人并不认为这一点站得住脚。“朋友包含很多种,有深有浅,不能归纳于亲友的概念”。很多人投资后又介绍了朋友和亲戚来投资,这种情况符合不特定的标准。

  公诉机关称,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早已超过100万,属于非常巨大。建议量刑3年到10年,罚金5万到50万元。不过因为案情复杂,法庭并未当庭判决。

【编辑:贾龙】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