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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

2013年08月27日 16:29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在社会经济领域,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和破坏,只看重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不顾及社会的、民众的长远利益。现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名,先行使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权力,把土地和相关资源拿过来,再行使民法意义上的私权利,将自然资源有偿转让给经营主体或有钱的人。这个问题必须解决。我认为,还是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不同的客体要分别由公法调整和私法调整,分清自然资源的性质和民众的需要,是自然公物的就由公法调整,是自然私物的就由私法调整。

  特别要强调,不是任何自然资源都能进入市场领域的,那些非商品的自然资源不能商品化。怎么判断哪些自然资源是不能商品化的呢?一是参照别国、多数国家的做法,看看哪些做法是文明的。二是考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理念,我们的理念总应该比西方国家要先进,不能使一些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成为一些特权人物和富裕人群所独占的财产,因此形成社会的不公、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这些自然资源不是私法所能调整的,是公法如行政法调整的。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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