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兴不动产老板因非法吸存超千万获刑六年
中新网杭州8月27日电 (记者 赵小燕)27日,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裕兴)老板张裕兴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曾创造“中国房产经纪第一楼”的张裕兴一审获刑六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除张裕兴外,涉及此案还有原浙江裕兴执行总裁郑瑛、杭州市天策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程瑛。
检方诉称,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张裕兴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伙同郑瑛、程瑛等人,以浙江裕兴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8%-18%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陈建萍等26名个人吸收存款,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达人民币1612万元。郑瑛审批相关借款合同,涉及尚未归还金额人民币1171万元。程瑛参与介绍,经办借款业务,涉及尚未归还金额人民币966万元。
2010年5月,张裕兴为提高公司资信,决定对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原1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到5000万元人民币。但因缺少自有资金,张裕兴通过他人委托胡金燕办理增资验资、工商登记等事宜。
随后,胡金燕将其筹措的4000万元人民币以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出资3600万元人民币、张钟英出资400万元人民币的名义存入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在验资完毕后,张裕兴又将上述投资款从验资账户上抽逃,用于归还胡金燕的借款。至案发时,抽逃的注册资金仍未补足。
面对上述两项指控,张裕兴庭审时自辩,自己所做并无私心,完全是为了公司发展。他强调自己不应被指为个人犯罪,而应是单位犯罪,自己作为法人代表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张裕兴等人自然人犯罪不当,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单位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其行为符合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最终,西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裕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郑瑛、程瑛也分别获刑。
法院还判令尚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张裕兴退赔。
浙江裕兴诞生于1998年9月,曾被授予“引领中国房产经纪十大领军企业”等称号,而位于杭州天目山路的浙江裕兴总部大楼也号称是中国“房产经纪第一楼”。
目前,浙江裕兴已在房产中介业内消失,不过该总部大楼上,“中房协连续四年授予‘中国房地产诚信企业’”、“浙江诚信、中国诚信”等标语仍赫然在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