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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网络造谣为何涉寻衅滋事罪

2013年08月28日 01:2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从张海迪入日本国籍,到雷锋生活奢侈,从“7·23”动车事故外国人获天价赔偿,到红十字会强制捐款……这些曾经在网上引起过轩然大波的谣言,都出自红极一时的网民“秦火火”等人之手。日前,“秦火火”(真名秦志晖)、“立二拆四”(真名杨秀宇)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刑事拘留。

  谣言追责分为三个层次

  任何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人,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对谣言制造者追责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共14个罪名,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制造网络政治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的,应认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罪。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将被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刑拘“秦火火”等或形成“首判效应”

  严惩网络谣言制造者,必须依靠刑法利剑。但对互联网进行的历次整治行动中,鲜有动“刑”之举,原因是我国刑法仅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

  此次北京警方主动出击,挥重拳惩治网络谣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将“秦火火”、“立二拆四”刑事拘留,这一行动释放出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的信号,在惩治网络谣言犯罪领域可能将产生“首判效应”。

  互联网是否公共场所成定罪关键

  非法经营罪与造谣本身没有关系,那么网络造谣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呢?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应该触犯的是寻衅滋事罪第四项规定,即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所依托的平台是互联网络,能否把互联网定义为公共场所,是网络造谣行为入罪的关键。

  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对公共场所的含义予以明确: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此解释中并未就互联网作出单独列举性规定,按照传统的定义,公共场所应该是实体空间,即供人们工作、学习、社交、娱乐的场所,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运用的普及,这一虚拟空间同样给人们提供了与实体空间一样的条件,人们同样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工作、交流、娱乐、社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虚拟空间的交流、娱乐、社交通常折射回现实世界,否则“秦火火”等人的造谣行为也不会在现实世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互联网络定义为公共场所。

  关于这一点,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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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是网络谣言?

  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网络谣言可以分为六类:

  网络政治谣言 主要指向党和政府,主要涉及政治内幕、政治事件、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等内容,让公众对国家秩序、政治稳定、政府工作产生怀疑和猜测,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 “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就属于这一类。

  网络灾害谣言 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捏造、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引发“抢盐风波”的核辐射谣言、引发群众逃亡并导致4人遇难的响水县“爆炸谣言”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恐怖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针刺’闹到重庆”等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犯罪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如“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等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食品及产品安全谣言 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公众对该类食品或产品的抵制,导致该类食品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损失。比如“皮革奶事件”,让奶企等蒙受巨大损失。

  网络个人事件谣言 针对某些个人特别是名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比如赵本山“被限制出境”以及众多名人“被死亡”等都属于这类谣言。(朝阳区法院 曹作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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