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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拟推制度廉洁性审查 同步预防职务犯罪

2013年08月28日 09:0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政府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要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昨日正式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建议修改稿提出一系列修改意见,并且删除了原草案稿中“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的内容。

  预防职务犯罪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草案,各级政府要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监察、预防腐败、审计、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要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建立警示教育基地。

  各级政府还要结合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特点,加强预防研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提交的草案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各级政府在作出有关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将实行负责人责任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该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规章要查会否扩权扰民

  有意见认为,目前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尚存在部门利益立法、忽略有关廉洁性条款设计等问题,建议增加制度廉洁性审查的条款,从制度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对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部门立法客观上容易产生部门本位主义倾向,主要表现为权力扩张性条款较多、权力限制性条款较少,对公民及相对人权利保护条款较少;制度设计不健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风险,因此,增加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是有必要的。

  草案规定,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起草、制定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审查,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的明显失衡,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或者缺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程序规定等。

  监督部门可根据举报调查干部财产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度、任职回避制度、岗位定期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制度等。

  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而最新出炉的草案则修改为:监察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可以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对此,人大常委会文件解释称,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没有抽查的权限,但监察部门在接到有关举报时,可以对有关事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草案还规定,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时,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有权建议有关单位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网友爆料涉职务犯罪要及时处理

  “表哥”、“房叔”先后落马,网络反腐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对此,草案建议修改稿增加了网络监督的规定,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受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举报线索审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作出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参照该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衔该建议的广州市人大代表王超莹说,对于非公单位以及村、居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工作人员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时,属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履行其他职责时,虽然不符合职务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但其从事的也是准公务行为,是基层群众投诉的热点领域。因此,草案规定上述组织也可以参照规定建立相关预防制度,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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