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播具备公共性质 朋友圈转发谣言也属违法
2013年08月28日 10:01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新闻进行时909:作为近年来深受年轻人喜爱的通信方式,微信除了让人们感受到便捷和实惠,也开始令人们感到头痛——借助这种通信方式进行的诈骗犯罪和谣言传播屡见不鲜。
浙江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微信也算是网上的公共场所,虽对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场所传播谣言、虚假信息,自己未经核实,也属于违法。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是虚假信息,不管原创还是转发,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您怎么看?您看到过朋友圈里的谣言吗?朋友圈里不经意转发了谣言,要负责吗?
◎ 点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捏造和散布不实信息属违法行为。该案例的关键环节就是:微信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如果属于就是散布谣言,反之亦然。
微信是自媒体,但是分析其传播规律来看,它又具备公共场所或者公共平台的性质,其传播的可能性并不仅仅局限于所谓的个人微信圈。转发一条微信,手机内的微信好友都有可能再次转发。而每个微信好友都有不同范围的微信圈,如此一来,这条微信就实现了几何级的转发。
因此,这种传播可以认定为具备公共性质。(刘纯编辑点评)
【编辑:张海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