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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非亲生儿后悔"发善心" 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

2013年08月28日 10:0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王先生明知儿子非亲生,称在离婚后出于同情仍同意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此后,王先生感到后悔,起诉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王先生诉称,他与李女士原系夫妻。2009年4月,李女士生育儿子小王。

    2010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他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他按时支付至2012年2月,共计13600元。王先生称,离婚前,他每月给孩子支付1000元的生活费,至离婚时共支付了1.6万元。后来,他得知儿子非亲生,故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费用,共计29600元。

    李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王先生在离婚前即已知晓小王非其亲生,抚养费是王先生自愿支付,不同意返还。

    法院查明,王先生在离婚前即得知儿子非亲生,但协议离婚时考虑李女士生活困难,出于对李女士的照顾和同情,同意支付离婚后的抚养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提出的为孩子支付的生活费数额,王先生未提供相应证据,李女士认可王先生每月支付200元。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姻期间支付小王的生活费,李女士理应返还。具体数额,法院参考李女士自认数额予以认定。离婚后,王先生自愿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王先生抚养费3200元。(记者裴晓兰)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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