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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房未成多出一“老公” 3.3万定金被领走

2013年08月28日 10:3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梁女士在樟木头镇看中一套房子准备购买,因信用卡额度不够便只先支付部分定金,不料数日后房子竟转售他人,当其要求返还定金时,却被告知定金已退给其“老公”。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房地产公司因审查资料存在过失,被判决向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6000元及利息。案后,房产公司怀疑公司内部人员伪造资料套取定金

  莫名“老公”领走3.3万元定金

  2010年12月11日,梁女士到东莞市樟木头镇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中看楼并拟购买,本应支付定金50000元,但梁女士由于信用卡额度不足,最终交付定金33000元,双方签订了《房号确认单》。2010年12月30日,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就梁女士看中的物业签订认购书。后等梁女士到售楼处要求履行房屋购买合同时,却被告知其看中的楼房已转售他人。无奈之下,梁女士只好要求退定,但销售人员称自己没有权限返还定金,要等公司内部审批。此后,房地产公司答复,其公司于去年3月19日经过内部审批后同意退款,并于同年4月17日将定金33000元通过财务部员工周某的个人账户转账给其老公“刘某”了。对此,梁女士深感离谱:自己并未收到33000元退款,其丈夫为胡某,且有结婚证为证,这莫名奇妙冒出的“老公”梁女士称自己根本就不认识。

  事件拖延近两年,见定金始终没要回来,梁女士于去年12月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6000元。

  两份身份信息对不上号

  庭审期间,被告房地产公司提交了梁女士的委托书、结婚证、收据、遗失证明、收款证明等证据,证明梁女士委托其丈夫“刘某”办理退定手续,“刘某”已收到退还定金33000元。

  房地产公司表示,因当时梁女士经其多次口头催促,未能缴纳剩余定金,即没有达到认购物业的条件,而且梁女士也向其申请退还33000元临时定金,在此情况下,其有理由相信梁女士放弃购买涉案房产,并有权将该房产售予任意第三人,请法院驳回梁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梁女士则称自己并不认识“刘某”,“刘某”并非其丈夫,并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证明。法官审查发现,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关于梁女士的身份信息及婚姻信息并不一致。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上梁女士的照片并非其本人。

  判房地产公司返还双倍定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作为房地产公司,对退款申请材料没有谨慎核对,未将确定将款项退给梁女士本人。并且被告提交的委托书、收款证明、结婚证、身份证、遗失证明等证据中关于梁女士的签字与其本人的签字明显不一致,照片亦非其本人。被告在审查退款资料方面存在过失。

  被告主张已通过其员工周某的账户向梁女士丈夫“刘某”转账33000元,并有内部审批手续。但内部审批手续既没有被告公司盖章,也没有梁女士确认。由此可见,转款人及收款人并非原、被告双方本人,被告是否已经转款33000元给梁女士存在疑问。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未能提交其他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将临时定金33000元退还给梁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梁女士双倍返还定金66000元及利息。

  判决后,被告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本案应该是售楼人员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漏洞,伪造购楼人员身份证、结婚证等手续,套取本应退还给客户的定金。据其反映,当初接待梁女士的售楼人员在退款纠纷发生后不久便离职,现公司正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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