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车一年不还车主索赔10万 调解金额差距大
爱车被不熟识的朋友一借就长达一年多时间,回家时不仅伤痕累累,还背着15起交通违规罚单。车主赵先生一气之下将借车的刘红(化名)及其男友郑健(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详见2013年8月13日《南方日报·东莞观察》AⅡ04版)昨日,东莞市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双方就借用期间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及损失的计算标准等焦点展开辩论。
原告赵先生的妻子与被告刘红有着数年同事关系,两人关系一直不错。2012年3月中旬,刘红以个人名义向赵先生夫妻二人提出,因男朋友郑健要外出签个生意合同,希望能够借车使用三五天,最多不超过5天便会归还。
虽然和刘红的男友并不熟识,但考虑到刘红与妻子的关系,赵先生将家里的东风日产轩逸轿车借给刘红。数天后,刘红与郑健共同前往赵先生的住处将车开走。此后,尽管赵先生夫妇先后多次向刘红、郑健追讨爱车,可直至1年4个月后的2013年5月31日,涉案车辆方在警方帮助下顺利追回。
据赵先生昨日在法庭上介绍,拿回爱车后,他先后支付因借出期间发生的15起交通违章行为产生的罚款和代办费5000元;修理费4000元,具体包括左后门喷漆、左后门修复、更换仪表盘和全车身抛光打蜡。此外,赵先生认为,其在借出期间的机动车损失费不仅仅是为车辆折借费,还包括保险等支出,故损失费要按照机动车市场的租金来算,要求对方另外赔偿机动车损失费91000元。
对于如此赔付要求,郑健表示无法接受,并声称其在用车期间只造成一次交通违章。对于车辆损坏的修理费,郑健指出,在借车之时,赵先生就说明车的左后门关闭有问题,仪表盘有损坏,车身也有一定程度的刮花,但不影响车的使用,故其不应该承担修理费。郑健还认为,车辆的使用费应该从公平原则和借用合同的无偿性原则出发,以折旧费来算,计算时间也应该以公安机关要求归还车辆时间到实际归还时间,即今年3月12日至5月31日。
在最后庭审调解阶段,郑健表示最多愿意赔款8000元,而赵先生则提出自己的赔偿底线为4万元。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不愿让步致难以实现庭上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