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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身份打工 工伤无法拿到赔偿款

2013年08月28日 10:3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只因工伤认定书上写的是别人的名字,唐某至今拿不到那笔工伤赔偿款。昨日,东城法庭公开审理唐俊诉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某电业公司行政确认纠纷案件。唐某要求市社保局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对其作出工伤认定。

  唐某是2011年2月入职上述电业公司工作的。根据唐某的说法,入职时因为自己年纪小,未达到务工年龄,也未及时办理身份证,便找来他人的身份证、以何国平的名义办理入职手续,随后又以何国平的名义办理了工伤医疗保险。

  2012年5月,唐某在联接线车间工作时左手食指被压部分损伤,受伤后又以何国平的名义入院接受治疗。此后,电业公司以何国平的名义为唐某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当月底,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称,经查实,电业公司员工何国平在该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但这一认定并未让唐某高兴起来,因工伤认定的姓名不是自己,唐某迟迟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无奈之下,他将市社保局和电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昨日在法庭上,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电业公司的同事都知道受伤者为其本人,事主只不过是当时入职时借用了何国平的名字。由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和电业公司没有尽到完整审慎的审查义务,致使《工伤认定书》伤者主体出现名字认定错误,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要求市社保局纠正错误,还原事实真相,对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正确。唐某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维持其工伤认定。

  不过,当主审法官问及“如果受伤主体与参保人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受伤主体是否能够领取工伤待遇”时,市社保局的代理律师回应称,现有制度对这一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开雯 通讯员/刘建从)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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