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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找“贷款公司” 男子电话银行转款被骗15万

2013年08月28日 11: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8月28日电 (李东艳 周琪)网上查找“贷款公司”,双方交往不到一周时间,小老板急于用钱,通过电话银行转款被骗十五万元。8月27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外介绍一起客户状告徐州某银行的存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晨的诉讼请求。

  小老板李晨开了家小公司,因业务需要且向银行贷款未成,他便从网上查询有关贷款的信息。2012年5月18日,李晨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了杨震,杨震表示自己能为李晨办理贷款业务,但前提是原告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15万元,证明李晨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就可以了。

  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2012年5月24日,与杨震联系不到一个星期,李晨就到徐州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0元。当天,李晨还和银行签署一份《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就上述账户向银行申请开通电话银行业务,并办理了电话银行指定转账业务,绑定转入账号为621098791001ABCDEFG,绑定收款人姓名为杨震。转出限额为每日不超过5万元,未开通身份认证工具。第二天,李晨将存放于另一家银行的15万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汇入某银行帐号,然后打电话告诉杨震已将15万元按其要求的方式(在某银行开立账户,存入15万元,开通电话银行,绑定转账账户)存入账户,可以为其办理贷款了;杨震答复:“今天是星期五,等到周一将贷款打给你。”

  2012年5月28日为星期一,李晨认为银行卡上的15万只是用来证明自己有还贷能力而已,不会损失什么,又因为急需用钱,便到某银行取款。这时李晨发现自己银行卡内15万元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全部被别人提走,银行卡3笔交易的发生时间分别为2012年5月25日23时29分41秒,2012年5月26日07时46分33秒,2012年5月27日03时17分17秒,3笔交易的金额分别为5万元、5万元、4.9995万元,每笔转账手续费为5元,合计15元。3笔交易金额均被号码为1381986XXXX(浙江宁波)电话指令转至李晨绑定的杨震的账号621098791001ABCDEFG内。

  李晨指出,发生的任何一笔转帐业务,银行均应向客户的手机上发送验证信息;在填写该申请表时已将自己的手机号码明确的写在上面,但自己账上的三笔钱被人取走,自己的手机没有收到任何验证信息。李晨认为,在没有经过自己任何方式许可的情况下,银行方面擅自将自己在该行帐户内存款分三次转出,银行应当承担责任,于是向银行索赔,但被拒绝。今年3月14日,李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赔偿自己损失15万元。

  庭审中,被告某银行称李晨于2012年5月24日申请开通电话银行业务,并同意遵守《某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电子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申请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是帐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客户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万能卡、相应密码及电子银行注册帐户、帐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导致的风险及纠纷由客户自行承担。凡通过电子银行帐户认证工具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客户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客户自己承担。

  关于李晨的手机没有收到银行发送的任何验证信息的问题,银行表示,向客户发送交易验证信息是收费项目,只有客户申请了此项业务,银行才会开通信息发送项目;本案中李晨并没有申请开通此项业务。法庭还查明,李晨与杨震在网上认识后,仅通过几次电话,对杨震的相貌、身份情况并不清楚,钱款被转出后,李晨再也没能联系上杨震;电话银行转账需凭密码操作,该密码由李晨本人设置。庭审中,法院要求李晨提供其掌握的杨震的电话号码,李晨称已没有对方的号码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办理李晨的3笔转账业务中没有过错,理由是:一、在本案中李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晨通过网络认识杨震不到一周时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杨震,就按照杨震的要求在杨震指定的银行开通电话银行,绑定杨震的账户为指定转入账户,并存入大额金钱,这种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李晨的行为缺乏谨慎。

  二,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密码等电子信息记录是交易的有效凭证,为储户私人所设置和拥有,储户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本案中,3笔交易操作的来电号码均是归属地为浙江宁波的号码1381986XXXX,李晨虽然说自己从未向杨震告知过密码,但其自愿办理了自己的卡与杨震卡的绑定业务,对杨震的个人信息却一无所知,客观上增加了自身的风险。

  三、李晨不能证明银行将钱款转入李晨绑定账户的行为存在过错。银行将钱款转入李晨绑定的账户内是按李晨的约定行使的;李晨申请办理电话银行业务,钱款通过电话银行交易无须持卡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交由银行工作人员审验,而只要向该银行客户服务系统输入卡号相应的取款密码就可自动完成这一操作;而密码是由原告自己设定的。无论是谁,只要掌握卡号和取款密码就可通过电话银行将该卡上钱款转入绑定的账户内。因此,银行的义务是在接收到电话银行发出的交易指令后,按储户与银行约定的绑定账户汇款。本案中李晨不能证明银行在3笔交易中存在过错,既不能证明卡号和密码是银行泄露,也不能证明银行违反了双方约定或银行操作规范。

  四、李晨在开通电话转账业务时未申请办理短信通知业务,也造成其款被划而自己不知。如果李晨认为将款转入杨震的账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李晨可以向杨震追讨,李晨对不清楚杨震身份而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晨没有表示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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