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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保护的并不只是消费者的权益

2013年08月28日 11: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消法》保护的并不只是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它过于偏袒消费者,频频损害商家利益,消费者的权益事实上也不可能得到保护。能够真正令人信服并顺利实施的《消法》,必然是既保护了买家的正当“后悔权”,也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既限制和打击商家刻意售劣的行为,也防范和抵制买家的矫情和越界。”

  已施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启动大修。修改后的消法草案与现行法相比,改动条款达近三分之一。在初次审议基础上,《消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完善并补充了消费者“后悔权”的不适用范围,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制度。

  网购本身具有这样的特点:隔空挑选,远程下单,无法当场验证货品质量,也无法精确比对货品尺寸,因而网购商品自然而然就会产生一定比例的“货不对板”和“购非所需”。因而,对这类交易行为,《消法》在一审修改草案中拟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既是对广大消费者呼声的回应,也是拟对网络电子商务游戏规则的完善。

  然而,立法就是一个多方博弈,讨价还价,最终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的过程。“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是基于消费者的切身痛苦而生的,但这一条款还未成为现实,网络商家就感受到了可能来临的“痛苦”。他们提出了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这一条款的颁行必先划定不适用范围。的确,鲜活易腐的花卉和食物,一经退货便意味着腐烂变质和无从挽回的浪费;被拆掉封装的音像制品,买家看过之后已经完成了消费,再行退货就不合理,更何况没了包装的货品无法再行销售;报纸期刊也有类似的情况。将上述商品分门别类地划入“特区”,是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买家随性购物又轻率退货行为的抑制。

  《消法》以消费者的名义立法,但保护的并不只是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它过于偏袒消费者,频频损害商家利益,消费者的权益事实上也不可能得到保护。能够真正令人信服并顺利实施的《消法》,必然是既保护了买家的正当“后悔权”,也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既限制和打击商家刻意售劣的行为,也防范和抵制买家的矫情和越界。

  当然,五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商品也不该成为三不管地带的“孤儿”,消费者定做的商品中也有以次充好的,鲜活易腐的商品里也有品相恶劣的,音像制品、报纸、期刊也有质量低下、无从观赏阅读的……对这类商品,“无理由退货”可能不适用,但“有理由退货”必须有畅通的渠道,只要买家的退货理由是正当的,商家就必须退换,甚至做出赔偿。如果商家不肯答应买家的合理要求,消费者维权就有赖于通达的投诉渠道、公正的仲裁机构以及森严的惩戒条款。这些都需要与《消法》现有条款进行衔接,或者作出新的规定。

  除此而外,《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二审稿还有其他亮点:违法广告代言人拟“连坐”,明星们代言违法广告、伤害消费者权益后,再也不能以“不知情”为借口逃避责任,而是在做广告前就得掂量清楚;经营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这类似于买家给网店以“差评”,通过降低其美誉度来压缩其生存空间。

  网购是近年来勃兴的消费行为,既有与传统实体店买卖相同或相似的属性,也有完全基于网络特性的自身规律,《消法》规范的是花样翻新的消费行为,就必得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演变而不断调整更新。而且,随着新购物形式的层出不穷,法律升级刷新的脚步会越来越快。当然,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争执,有了完善的法律,还要有守法经营的商家和心平气和的买家。有这个基础在,事先可约定,事后可商量,能否退货、怎么退货就不会成为大问题。 本报评论员 李星文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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