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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损害健康惩罚性赔偿应不设上限

2013年08月28日 11:3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消法修正案草案进入分组审议———

  本报讯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赔偿标准”成为常委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多位常委委员认为,对假冒伪劣产品应重典治理,对于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行为,惩罚性赔偿金额不应设上限。

  关键词:赔偿标准

  重典治理基本原则体现不够

  对比一审稿,本次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温孚江委员说,对假冒伪劣产品应重典治理,从目前的修改稿来看,重典治理的基本原则体现得不够,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手下留情。他举例说,目前二审稿规定“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些化妆品可能就是含铅多一点,不会造成消费者死亡,这也应该追究责任。

  对于二审稿规定的赔偿标准,黄伯云委员说,有些商品或服务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受到损害,危害性很大,所以建议不写成“三倍以下”,改为“两倍以上”,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刘政奎委员也认为,对于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商品或服务,其惩罚性赔偿不应该设上限,而应该设下限,这样更能够体现生命至上、安全至上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关键词:公益诉讼

  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范围可再扩大

  根据二审稿,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只有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姚胜委员指出,这可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议适当扩大范围,能够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再扩大一些。

  声音

  近年来因商品房销售欺诈、不按时交付、质量存在问题等,投诉比较多,而且这些问题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巨大的,消费者往往又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有合同的关系,但往往投诉难、胜诉更难。

  ——刘政奎委员建议将商品房消费纳入消法的范围,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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