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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生上课打闹致腿部骨折 学校被判担责30%

2013年08月28日 13:53 来源:福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小强与小齐同是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一次上体育课时,小强、小齐打闹玩耍,任课老师发现后在远处吹哨予以制止,并告知两人不要打闹,但未收到明显效果,两人仍继续打闹。

  不一会,小齐从后面勒住小强脖子,小强倒地以致腿部骨折,经两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等共计2.5万元。因赔偿问题,小强的家长与学校无法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学校以小齐存在过错作为减轻其侵权责任的重要抗辩事由。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小齐负70%责任,学校负30%责任。

  案例点睛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就小强与学校而言,小齐属于第三人。在体育课上,学校对小强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防止侵害小强人身安全的危险发生。任课教师发现小齐与小强打闹玩耍,在远处对他们的行为吹哨予以制止,并告知两人不要打闹。但在未收到明显效果两人仍继续打闹的情况下,任课教师未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禁止两人具有危险性的打闹行为。因此,任课教师虽然行使了对小强与小齐的管理职责,但并没有产生禁止两人打闹行为的效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对小强腿部骨折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学校应当承当部分侵权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小齐负70%责任,学校负30%责任。(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王强)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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