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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假冒伪劣不能手下留情

2013年08月28日 14:33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对假冒伪劣产品应该重典治乱,不能手下留情。”温孚江委员言辞恳切。

  8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大家普遍认为,这部事关民生的重要法律的修改非常及时,很有必要,草案二次审议稿更加完善、成熟。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指出,假冒伪劣产品长期以来禁而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采取了比较容忍的态度。修改法律应该重典治乱,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惩罚力度还应加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现在的规定是赔偿不能超过三倍,但有些东西可能危害性很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四倍、五倍、六倍。”黄伯云委员认为,要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应该规定一个下限的最低要求,而上限不封顶。他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上的民事赔偿。”

  在温孚江委员看来,有些产品和服务并不会造成消费者严重伤害,但也应从重处理。“比如说化妆品的含铅稍微多一点,不会造成消费者死亡,但这样就可以不追究了吗?我认为法律不能规定得太宽泛、容忍度太高。”

  “假冒伪劣产品不单单影响着全国消费者的权益,也直接影响到我们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以及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现在就应该重典治乱,提高其违法成本。”温孚江委员强调。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欧广源认为,法律上首先应该明确,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负第一责任。“要让生产者和经营者都严格把好这个关,仅让几个部门来把关是很困难的,如果让经营者一起把关,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消协不作为也应受处罚

  “草案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但也应当明确相应的责任。”刘政奎委员说。

  刘政奎委员认为,现在消费者协会不作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对于不能履行职能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应该增加此条款。

  针对公益诉讼问题,姚胜委员指出,草案第46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仅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可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他建议适当扩大范围,使能够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再扩大一些。

  适当保护电商及网络经营者

  莫文秀委员对草案中“网络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承担同等责任”的条文提出不同意见。

  “从实际情况看,网络交易同实体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通常网络平台交易数量巨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平台购物时,对风险的预判也与实体交易不同,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同等责任,极有可能遏制网络交易的发展。”莫文秀委员说。

  对此,她建议结合交易实际情况,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引入网络经营者实名认证制度,并以实名认证为标准,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李玲蔚委员指出,关于网上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确实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很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比如如何确定收到和退回的货物一致,是否有损坏等。

  “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因此,我建议相关条款修改为‘消费者应当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天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经确认货物无损的情况下,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不包括运费。’”

  收集个人信息应强调自愿原则

  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广泛使用,不少消费者在下载应用程序的时候都遭遇过强制提供个人信息、接受条款协议等情形。

  针对此类情形,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陈超认为,尽管目前草案已经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但这不包括前面所说的强制行为。

  “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采取自愿原则,不要迫使消费者不得不同意把大量的信息置于高危险的状况。”因此,他建议在相关条款后面加上类似的规定:“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消费者自愿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或技术手段迫使消费者同意,不得因消费者不同意而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本报北京8月27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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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山东青岛红卫文化市场一位市民在观看木雕工艺品。俞方平摄/光明图片

  国家统计局26日公布了2012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的测算结果。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统计局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首席统计师关晓静,对这次发布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进行了解读。

  文化产业实现了较快增长

  问:从国家统计局近几年发布的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势头如何?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怎样作用?

  答:依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新标准进行测算,2012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实现增加值18071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48%。

  2005年至2011年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现价的年平均增速为23%,高于同期GDP现价增速6.6个百分点,法人单位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2004年的1.94%逐年提高到2011年的2.85%。

  我们对2011年数据按照新分类标准进行了同口径修订,将2011年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修订为15516亿元,与当年GDP之比修订为3.28%。这样,2012年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比上年提高了0.2个百分点,增加值现价比上年增长了16.5%,比同期GDP现价增速高出6.8个百分点。

  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近十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规模从小到大,发展势头良好,整体实现了较快增长,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稳步提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逐年加大。

  文化体制改革有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问:近年来文化产业较快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答:文化产业之所以能够较快发展,主要是因为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文化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文化生产的发展。

  首先,文化体制改革区分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推动一大批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成为合格的独立市场主体,极大地激发了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成为引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13年4月,我国共有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69.8万家,其中经营性企业法人60.7万家,公益性事业法人(包括社团、基金会)9.1万家。

  其次,文化体制改革大力推动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积极作用日益发挥,文化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第三,文化体制改革带动了文化与科技、商贸、旅游、金融等的深度融合,推动了文化业态更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文化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四,文化体制改革中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持续加大财税、金融、工商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政策环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促进了社会主义文化全面繁荣发展,提升了我国文化软实力。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文化产业进行统计

  问:国家统计局这次发布的统计数据是“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请解释一下统计口径。

  答:研究文化产业发展,首先要明确统计和研究的对象。2003年,中宣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开展了文化产业统计课题研究,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颁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实施。国家统计局去年颁布了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这次是第一年按新的分类对文化产业增加值进行测算。

  “法人单位”是指测算的2012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只包括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的数据,不包括非文化法人所属的从事文化及相关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据。由于数据收集手段的限制,国家统计局只在经济普查年份测算全部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的增加值。

  问:有些国家和地区使用“创意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等名称,包括我国部分省市也在使用与国家统计局不一样的名称,怎么看这一现象?

  答:文化产业总体上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使用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和统计范围。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修订参考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

  文化创意的确是文化产业的重要内容。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将“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单独设为一个大类。国内很多地区希望根据地方特色,建立自己的统计范围和标准,为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决策服务。但这些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不同,相互之间不太可比。首先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定的范围进行统计,并由国家统计局进行审核认定,以保证数据的规范和质量,保证各地区数据的可比性。

  文化产业成为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有望实现

  问: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可否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前景做一个预测?

  答: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标志,是产业创造的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以上。从近十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态势看,2004年我国全部文化产业增加值为3440亿元,占GDP的2.15%,而2012年仅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创造的增加值就突破了1.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了3.48%,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正向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方向迈进。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推动文化产业大力发展,将其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文化产业作为朝阳产业、绿色产业,对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质量、坚持可持续发展具有独特优势。文化产业与多个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紧密融合,有效提升了相关产业的文化附加值。其次,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需求,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举措。

  只要保持目前的发展势头,文化产业在2020年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有望实现。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新华社记者 刘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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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资产评估法草案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政社分开的要求作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

  草案规定,申请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持有合格证书,在评估机构从事相应业务两年以上的,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行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发现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行业协会依法撤销注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表示,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中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由行业协会负责颁发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实施执业注册,同时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草案据此作出上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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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不能确定违法经营额的情形,对于有侵权行为且违法经营额能够确定的,之前草案便明确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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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成荫,林成行,花成簇,路成网,田成方,家家都住砖瓦房,文体设施都齐备,村规民约上了墙,这是记者近日在宁夏同心县王团镇沟南村见到的景象。

  王团镇党委书记周晓燕告诉记者,30年前,沟南村还是一片沙丘。1987年,同心县将山区的268户贫困群众搬迁到这里,这才有了这个移民村。但那时这里的自然条件很差,沟南村也被称作“沟烂村”。

  说起沟南村的变化,村主任马俊明的话就收不住了:黄河水引到村里后,群众的生活迅速改善。过去在山里广种薄收,每亩小麦只能收获50斤左右,现在有了水浇地,小麦亩产达到千斤,西瓜亩产达到3500斤,玉米亩产最高达到了2300斤,村民的人均收入也由下山前的120元提高到2012年的5850元。种植业、养殖业和劳务输出,让村里人很快就脱贫致富了。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沟南村也越来越像花园了。

  在村部大院的宣传栏上,记者看到了由村民总结出来的“沟南村精神”。同心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杨宗麒自豪地对记者说,“沟南村精神”,是沟南村人自己概括、总结出来的,已经成为沟南村人的精神财富。而一个村总结出一种精神,这在全国还不多见。

  沟南村是同心县“美丽村庄”创建活动的一个缩影。目前,同心县正在全面开展专业村、平安村、文明村、生态村创建活动,“淳朴向善、明礼诚信、遵纪守法、团结友爱、包容平和”的民风在许多村庄正逐步形成。(本报记者 庄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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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长沙8月27日电(记者谭畅)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27日下午向记者通报,该局日前成功破获周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水军”在互联网上为他人恶意炒作、误导公众意识、影响网络公共秩序的有组织网络犯罪专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周岚介绍,自2012年9月以来,周某等4人形成相对稳定的团队,通过合伙或单独建立“艾达网络水军”、“360水军”、“54水军”、“信达网络传媒”等水军网站,承揽发、顶帖业务。在客户提出炒作要求后根据炒作内容的风险程度、发帖数、回帖数、点击量、持续火爆时间长短等因素为客户提供价格不同的炒作方案。客户预付部分资金后,周某、谭某等人通过水军QQ群发包或者自己在天涯、猫扑、百度等各大论坛、社区、微博、博客上注册多个账号大量发布曝光帖、维权帖和炒作文章,大量进行顶帖、灌水等以引导社会舆论关注。达到客户满意的效果后,客户再支付余款。周某等4人发起攻击炒作事件125起,非法获利48万余元。

  据了解,周某、谭某等人还建立了一定数量的水军QQ群,QQ群中有专人负责发帖、回帖,还有人负责去门户网站发新闻稿以及进行微博转发、直发。水军人员构成既有全职网络枪手,也有公司职员或家庭主妇。周某等人承接了炒作业务后会通过发包的形式给QQ群中水军成员,然后根据炒作效果支付一定的报酬。

  目前,湘潭公安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4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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