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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会诊”可再生能源法实施

2013年08月28日 15:0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再生能源的利用也要防止无序发展。

    黄伯云委员说,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工作做好。我们这样一个大的国家,今后要是这个方面落后了,在能源领域就会失去竞争地位,会对未来发展带来很大影响。同时,可再生能源也要防止无序发展,一些地方上得过快过大,也带来很多问题。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向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指出,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和国家规划衔接不够、电网规划与可再生能源规划脱节等问题。例如,法律明确规定“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但至今尚未出台。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保障作用。结合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细化法律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进行了修正。在可再生能源法和有关配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的发展阶段,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逐年增加,2012年达到167亿元。但由于电网规划至今空白、价格机制依然不完善等因素,可再生能源弃电等问题难以破解。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首次执法检查今年6月启动,执法检查组兵分三路分别赴内蒙古、江苏、甘肃进行了检查。(记者姜洪)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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