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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延长期限

2013年08月28日 15:0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下午,常委会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言献策,很多人认为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应进一步加大。

    黄伯云、刘政奎委员认为,草案规定的“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没有体现出足够的保护力度,建议设下限不设上限,改为“两倍以上”。莫文秀委员建议将该规定中的“欺诈行为”去掉,只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行为”就可以。

    莫文秀委员还认为,草案规定“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期限为6个月,对耐用性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来说期限过短,建议修改为一年。关于举证责任承担的表述也容易发生歧义,经营者是仅需要证明瑕疵本身是否存在,还是该瑕疵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修改为“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瑕疵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认为不存在瑕疵,或瑕疵与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她认为,这样的表述更能体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本意。

    对于公益诉讼问题,姚胜委员认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的行为,草案仅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议适当扩大范围。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徐建中建议增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国家标准、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商品的国家标准的条款。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陈超建议增加消费活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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