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国际窝案涉案高管受贿500多万 一审被判13年
参与互动(0)一次追加起诉、历时两年半、三次开庭审理,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广集团”)旗下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建臻,被控受贿、挪用公款案可谓一波三折。该案日前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由于受贿人民币576万元、港币10万元,陈建臻被以受贿罪判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法院没有认定。陈建臻表示,将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因受贿罪获刑13年
2009年5月至2010年6月,广东省纪委成立联合调查组,查处了新广国际集团窝案,移送司法机关27人,责任追究71人。其中,新广国际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陈建臻被控挪用公款4650万元,受贿576万元及10万元港币,于2011年3月首次开庭审理。时隔两年后,2013年1月15日,该案第二次开庭,检方追加起诉陈建臻参与挪用公款约2.38亿元。
据法院查明,1995年9月间,陈建臻利用主管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广州公司(下称“深咨广州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深咨广州公司人民币2200万元给挂靠广源公司的林某等人使用,陈建臻收受林某等人馈赠的现金10万元。此外,陈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粤良公司董事长梁某取得海富花园项目,据此从1995年至2009年间分23次收受梁某为表示感谢馈赠的现金人民币63万元、港币10万元。1997年间,陈建臻又收取梁某500万元。2001年3月30日,陈建臻使用梁某为其开设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副卡,为其亲属支付住院费用人民币3万元。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建臻挪用公款包括三个部分:挪用深咨广州公司2200万元公款,给挂靠广东广源工程公司的林某等人使用;挪用深咨广州公司2000多万元公款给省建设发展公司,实际用于该公司还款;伙同吴日晶、冯志标等人挪用公款人民币1.445亿元、美元1200万余元。
但法院认为,陈建臻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涉案的2200万元、2000多万元均属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其中2200万元属于陈建臻个人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陈建臻据此收受10万元,其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应以较重的受贿罪处罚;2000多万元属于单位决定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对于追加指控的参与挪用公款约2.38亿元,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陈建臻参与讨论设立新广贸易公司以及将该公司发包,但对于该公司能否成立及发包,陈建臻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参与运作,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他从中获取了利益。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建臻犯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但指控的受贿数额不当。陈建臻在被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他退赃人民币12万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记者董柳、实习生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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