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温州警方破获微信卖淫嫖娼案 现场缴获大量卖淫用具

2013年08月28日 17: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8月28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毕健敏)微信的诞生,让人们的沟通与交流多了一条渠道,没料想这个新科技到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手里,竟然成了卖淫嫖娼的工具。日前,温州龙湾警方永中派出所端掉一个利用微信招揽嫖客的卖淫组织案。据悉,这是龙湾警方破获首例利用微信卖淫的案件。

  今年8月以来,龙湾永中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时,有群众反映在使用“微信”时,时常有陌生女子向其搭讪卖淫。这一线索立刻引起了民警的关注。分局和派出所领导立即安排民警对该线索展开侦查。

  一个星期之后,民警发现了两条微信名为“情欲缠绵”“温州国际”的女子在微信签名、个人照片签名上发布招揽嫖客的等暗示卖淫内容。

  永中派出所民警很快就锁定嫌疑目标和方位,该卖淫窝点位于永中街道瑞福家园一幢楼宇11楼套房内。

  8月25日晚,经过精心部署,永中派出所联合分局便衣行动大队一举成功端掉该卖淫窝点,现场抓获卖淫女四人、嫖客3人。与此同时,警方还在现场缴获大量的卖淫用具(避孕套、润滑剂、湿巾等物品)。

  这是一种新兴的犯罪模式,比利用手机短信还隐秘。

  据嫌疑人陈某某交代,前几天无意中知道一个微信名字叫“欲情缠绵”的微信可以嫖娼的,于是就加了这个微信。

  8月25日下午,陈某某在厂里感觉无聊了,就拿出手机与“欲情缠绵”聊了起来,对方说这里有好玩的,可以过来玩一下,并且给了陈某某的地址。

  当晚7时许,陈某某按照“欲情缠绵”给的地址来到永中某住宅小区某幢XXX室,一个穿粉红色背心的女子开的门,陈某某便说是过来玩的,微信上面聊过的。

  她说那先进来坐一下,陈某某进去坐在大厅沙发上,旁边沙发上还坐着两个女的,一个穿蓝色的连衣裙,一个穿白色T恤,陈某某问那个穿粉红色背心的女子这里有什么服务项目。她说可以给安排一下。

  然后那个该女子就叫了那个坐在沙上穿蓝色的连衣裙的女子对陈某某说,你们到房间里面玩一下吧。

  陈某某就跟那个穿蓝色的连衣裙的女子一起到了旁边一个房间,里面有一张床,还带一个洗手间。

  完事后,陈某某把避孕套扔到了垃圾桶里去了,然后就去洗澡了,洗澡出来后问那个穿蓝衣服的女子多少钱?说400元。陈某某从口袋里掏出400元人民币放在床上,接着就走出了房间。没有想到的是,到了小区门口就被警察抓获了。

  “来温州之前,我是在江苏盐城一个按摩场所做水疗的。大约在3个月前,我认识了一个叫燕子的朋友,燕子说她有一个女友(名叫小霞)在温州做这方面的服务,她还说温州比较好挣钱,价格也高,所以我就来温州了。”失足女田某某说。

  8月23日,田某某根据燕子提供的信息,与在温州的“小霞”取得联系,从盐城来到温州龙湾永中。见到小霞后,我问小霞姐:“我是住在这里,还是在这里工作——水疗?”小霞姐说工作和住宿都在这里。

  田某某当时就心里有数了——这个房间做水疗是不正规的。后来,小霞跟她说这里的水疗就是在房间里跟客人直接发生性关系,价格是400元每次,可以从中拿走230元。然后,她问我愿不愿意做。“我想来都来了就愿意了”。

  当晚,田某某在这里见到了另外几名年龄相仿的女子廖某某、陈某某、温某某等人。

  这里比较隐秘,又是比较高档的住宅小区。据负责招揽卖淫生意的廖某某说,她们是通过微信的形式来招揽生意的,这样很安全,也不易被发现。先谈好价格,如果愿意的话,就到小区门口去接应。

  目前,失足女及参与嫖娼的多名男子被行政拘留,负责为嫖客和“小姐”牵线的廖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另有一名嫌疑人刑拘在逃,警方正在追捕中。

  警方透露:在这起案件中,廖某某等人利用“微信”在手机用户安装上相应的交友软件,然后设定自己的交友圈,在“微信”上面可以用QQ号注册,也可以用手机号注册,根据用户的地理位置,找到附近同样开启这项功能的人,使用户能够轻松找到身边正在使用微信的对方。

  廖某某在使用“微信”的同时已经注明“有小姐”字样,然后通过朋友圈扩散,如果对方加廖某某为好友,廖某某就为嫖客和“小姐”牵线。因此只要她设定的朋友圈,在距离她100-1000米之内,开启了查看附近人的微信用户,都能在列表中看到。

  办案民警介绍,“微信”已经成为目前最火的通讯方式,但是这种以手机为平台实施的新型犯罪方式,隐蔽性极强,给卖淫嫖娼者提供了便利,陌生人通过“微信”很快就能沟通、相识。

  因此,警方提醒人们一定要把高科技用到正地方,否则玩火者最终必然引火烧身。(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