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本土房产中介第一人”非法吸存获刑6年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时恩霞)昨天下午,昔日“杭州本土房产中介第一人”张裕兴被法警带上被告人席时,还不住地往旁听席上张望,底下坐的是一群该案的受害者。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浙江裕兴不动产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老板张裕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裕兴公司系杭州本土知名房产中介公司,其公司大楼号称中国“房产经纪第一楼”。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浙江裕兴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张裕兴作为浙江裕兴公司、杭州天策公司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经担任浙江裕兴公司执行总裁、杭州天策公司总经理的郑瑛提议后,决定以浙江裕兴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开具借款凭证,以支付8%至18%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26名个人吸收存款,至案发时尚未归还金额达1612万元。
此外,被告人张裕兴为了提高公司资信,达到开展银行授信业务资质要求,决定对杭州天策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原1000万元增资到5000万元,但因缺少自有资金,故其通过他人委托胡金燕出资办理增资验资、工商登记等事宜。验资完毕后,又将上述投资款从杭州天策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抽逃,用于归还胡金燕的借款。至案发时,抽逃的注册资金未补足。
法院审理认为,张裕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检方指控的自然人犯罪。浙江裕兴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用于单位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其行为符合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在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张裕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张裕兴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