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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原组织部长受贿 因悔罪被从轻处罚判无期

2013年09月02日 15:29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今天,记者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审理开封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森林受贿一案中,因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以受贿罪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森林在法定身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森林于2001年至2003年11月在担任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批探矿权转让的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董事长杨某200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尽快办理一煤矿探矿权的转让手续提供帮助;

  2003年11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李森林在担任中共南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其管理干部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孙某等169人的钱物共计629.2万元人民币、6万美元、5000英镑、银行卡14万元、价值4.8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并为相关人员在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李森林在担任中共开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管理干部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古某等69人的钱物共计355.3万元人民币、27万美元、43万元银行卡、价值21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2万元游泳卡、价值37.376万元人民币的12根金条、价值4.5574万元人民币的苹果电脑一套、劳力士和浪琴手表各一块,并为相关人员在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森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以严惩,鉴于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记者邓红阳 赵红旗 通讯员刘耀强)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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