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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主观故意须综合证据判断

2013年09月02日 17:20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0)

  连日来,薄熙来案获得公众的广泛关注。就公众关注的被告人涉嫌贪污的相关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谭世贵。

  前后供词不一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记者:对于涉嫌贪污500万元工程款一案,薄熙来矢口否认,称自己从头到尾都没有贪占这笔款子的主观故意,您怎么看?如何看待薄熙来供词的前后不一?

  谭世贵:被告人有无贪污的主观故意,不能仅根据被告人的交代,认定被告人有无主观故意,必须综合相关证据来判断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在本案中,证人王正刚证实,关于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他先后给薄熙来有过两次汇报。薄谷开来的证词也证实,薄熙来对此事知情且存在侵吞的主观故意。而且,薄熙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交代了他起意侵吞500万元的原因以及安排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量的事实经过。他写道:“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事务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由此可见,薄熙来的行为已明白无误地表明,他有贪占这笔款子的主观故意,他在法庭上的否认是徒劳的。

  薄熙来的供词不仅在侵吞500万元公款上前后不一,而且在收受贿赂上也同样前后不一,其主要意图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当然,法庭审判公开进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更多的辩护、辩解机会,这也可能使得他认为可以利用法庭审判最后赌上一把。

  公诉方有理由对该案证据充满信心

  记者:法庭辩论结束后,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明确提出,“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充分证明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显然,公诉机关对该案的证据很有信心,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谭世贵: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薄熙来,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并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和辩论,运用大量已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对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证明。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从庭审情况可以看出,对薄熙来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时间、地点、数额、目的、动机、过程、结果以及影响量刑的情节等)均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均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而且能够证明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能够相互印证或基本一致,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公诉机关有理由对该案的证据充满信心。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此,在本案中,即使被告人薄熙来否认了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中所作的供述,但在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他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并处以刑罚。

  庭审彰显着程序正义的光辉与现代法治精神

  记者:很多专家认为这是一次高质量的审判,既保障了程序正义,又保障了实体正义,您怎么看?

  谭世贵: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很好地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的确是一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审判。

  首先,该案通过公民旁听审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微博传送、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程公开,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和积极的评价。其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切实的行使,控辩双方对全案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展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以及我国法庭审判的平等、平和和文明风貌。第三,在新中国的司法审判史上,第一次有如此多的证人出庭作证,法庭第一次花了5天时间来审理单个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案件,第一次采用微博和新闻发布会来进行全程公开,这些无不彰显着程序正义的光辉与现代法治精神。毫无疑问,中国的司法审判如果能以此案的审理为新的起点,切实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要求,就一定能够不断增加透明度,提高公信力,进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本报记者 李 瑶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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