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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撞收千元私了 去医院才知骨折

2013年09月04日 10:4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男子贾某横过马路被撞后,收了肇事司机唐某1000元同意私了,但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手部骨折,伤情较为严重,于是报了案,希望交警重新判决该宗交通事故。近日,横沥交警认定行人贾某和小货车司机唐某负该宗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提醒:发生涉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最好不要走捷径“私了”,以免出现严重后果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失。

  8月11日22时30分,贾某在横沥镇新城南路一大排档吃夜宵后,横过马路回租住的出租屋,当步行至对面马路靠近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隔离带时,被唐某驾驶的小四轮车撞倒,小四轮车左侧后视镜损坏,而行人贾某则感觉左手轻微痛楚,表面并无明显伤痕。事发后,贾某感觉身体没有什么大问题,便与小四轮司机唐某协商“私了”。小四轮司机唐某赔给贾某1000元钱,留下了手机号码,并表示如果有问题双方再打电话联系,就这样双方没有报警。

  事发约一个小时后,贾某忽然觉得手部剧痛,于是到医院进行X光检查,发现手部两处骨折,医生说虽然不用手术,但也要治疗较长一段时间,治疗费用也不是几千块就可以搞掂的。

  眼见自己伤势不轻,而且医疗费高昂,于是,贾某马上报警,希望通过交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横沥交警大队民警随后与小四轮车司机唐某取得了联系,唐某于次日下午来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交警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种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在民间俗称“私了”。但下列情况不宜作“私了”处理,应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轻微,但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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