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维修工改装电梯高空跌落 承揽人及雇主担责九成

2013年09月05日 10:47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电梯维修工钟某在改装电梯过程中从高空跌落受重伤,其后把电梯所有者和雇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7万余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相关工程的施工,应承担10%的责任,电梯改造工程的承揽人及雇主应一起承担9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13万余元。

  原告钟某系一名电梯安装维修工。2011年4月26日晚,被告李某雇佣钟某到盛威公司(化名)进行施工。施工时钟某并未取得从事电梯改造的相关资质。为了赶工时,被告李某指挥钟某等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吊住电梯轿厢的钢丝绳被拉断,电梯轿厢坠落,致使钟某及另一名维修工受伤。

  事故发生后,钟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颞颅骨缺损等。后续治疗费用约58000元。

  钟某认为,其是受被告星澳公司(化名)邀请对被告盛威公司进行改装电梯工作。盛威公司作为该电梯的所有人应对事故承担相关的责任;被告星澳公司盲目指挥工人改装电梯作业,致使其从高空跌落。因此,两被告应共同支付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合计471114元。

  法院经查确认,被告电梯公司、星澳公司具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资质。涉案电梯系归被告盛威公司所有、使用,事发前被告盛威公司委托被告电梯公司进行保养。

  法院认为,被告盛威公司作为电梯改造工程的定作人,其选任的承揽人星澳公司具有改造电梯的资质,故其选任上不存在过失。

  被告电梯公司并未与被告盛威公司签订承揽协议,签订承揽协议的被告星澳公司主张,该协议实际系被告电梯公司借用其名义所签订并实际施工,但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此外,被告电梯公司也未参与现场施工。电梯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钟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相关工程施工,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李某作为雇主,并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指挥,应对钟某的受伤承担责任;被告星澳公司作为电梯改造工程的承揽人,擅自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的被告李某,应与李某一起对钟某的受伤承担90%的连带赔偿责任,扣除星澳公司先期支付的15000元,两被告还需连带赔偿钟某122402元。

【编辑:王硕】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