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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表哥”杨达才案续:自首情节不予认可

2013年09月05日 1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9月5日,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5日9时30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赵晨 摄 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视频:杨达才案公开宣判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来源:中央电视台

  中新网西安9月5日电(记者 冽玮 张一辰)9月5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达才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杨达才有期徒刑6年。共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万元。已退交赃款529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法庭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可。

  杨达才曾在8月30日的庭审中作自我辩护称,自己在检察机关不掌握其受贿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据介绍,2012年9月6日,当地检察机关已初步查明,杨家四人(杨达才、其妻、其儿与儿媳)名下共有存款1177余万元,在杨达才交代之前,检察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面对如此巨大的非法所得,杨达才仅交代了受贿25万元犯罪事实。法庭认为不应以自首论处,自首情节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认为杨达才认罪态度好,退赃积极,已上交529万余元。法庭认为,上述理由并不属于法定减轻罪名的情节,自首情节不予采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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