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判决书公开与隐私保护

2013年09月05日 16:2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司法院”在最近针对“裁判书公开兼顾个人隐私政策”召开公听会,重点讨论“司法院”将各级法院的裁判书全文在网路上公开的做法,是否有侵犯个人资讯的隐私权?人民知的权利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如何权衡等问题。

  从媒体的反应看来,显然经常利用网路查询判决书内容的媒体,对此一议题立场鲜明,主张判决书全文应公开,可以隐去个人身份证字号、生日及住址等资讯,但不应遮除被告姓名。对于“司法院”把上网公开的判决书被告姓名遮除的做法,媒体直指违反资讯公开原则。

  相对于媒体要求公开被告姓名的态度,其实有不少案件被告是深受姓名被公开之苦的。这些曾经犯错被判刑的人,在重生的道路上,会因为自己的不名誉记录极容易在网路上被搜寻检索,增加了更生的困难,也让他们身边的家人朋友同受压力与干扰。人民知的权利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如何权衡,的确是个两难的习题。

  判决书应该公开,是法律的规定,除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外,也有让外界监督法院判决,借由公开的判决促进法学研究,达成法治教育的目的。只不过台湾“法院组织法”第83条规定:“各级法院及分院应定期出版公报,刊载裁判书全文。”只规定要以出版公报的方法公开判决书全文,并未规定要以刊载于网路的方式行之。

  以前网路不普遍的时候,法院判决书只是张贴在法院门前的公告栏上,供民众阅览,1989年台湾“法院组织法”修正之后,除了仍然张贴判决书在公告栏,还必须定期刊载于政府公报上。然而厚重的公报检索不易、保存困难,便捷的网路兴起,自然就成为公开判决书最便利的方法。只是网路传播迅速、复制容易的特性,让个人隐私遭到了严重威胁,个人犯罪的记录未必都与公共利益相关,但公告于网路的判决书,却让一个人的犯罪历史赤裸裸地被公众检视,一辈子无法逃脱,甚至任何人都可以把这个不光荣的记录传播到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这样的公开方式实在有些残忍。

  十几年前我到日本去考察时,曾向东京地方检察厅索取一份有参考价值的确定判决书,只见他们小心翼翼地用黑笔把判决书内的被告姓名一一涂去后,才把“处理”过的判决书交给我,对被告隐私的重视令我印象深刻。虽然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公开的判决书是否显示被告姓名,各有不同的做法(例如美国、加拿大有显示,日本、德国、英国则无),但绝大多数国家几乎均不公开个人住址及出生年月日,足见犯罪人的隐私仍是国家应该保护的对象。

  资讯公开,是现代政府施政透明化的重要原则,然而资讯公开的方式仍可有不同选择,如能选择对人民隐私侵害最小的方式公开政府资讯,例如让有研究或采访必要的人可以依一定程序取得查阅有被告姓名的判决全文的权限,应该就能兼顾人民知的权利和犯罪人的隐私。对于想要重生的犯罪人而言,除去犯罪的烙印,是件很重要的事。

  (本文摘自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手记》一书,作者为台湾地区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长)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