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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拒绝见母亲成被告 拿出协议称已尽赡养义务

2013年09月06日 11:1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养老协议”约定大儿子赡养母亲、小儿子赡养父亲

  父亲去世后,小儿子拒绝再与母亲见面

  自从2006年父亲去世后,小儿子就再也没有去看望过母亲,即使母亲两度患病住院,哥哥多次打电话叫他去看母亲,他也无动于衷。85岁的老母亲于是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告上法庭。小儿子则称他们之前有口头“养老协议”——哥哥与母亲生活,他则赡养父亲,现在父亲去世,他已经尽了赡养义务。

  这一份近似不可思议的“养老协议”是否有效?昨日,佛山中院通报,高明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首例赡养纠纷,小儿子需要支付老母亲医疗费和每月的赡养费。

  订下“养老协议” 分养两老

  现年85岁的黎婆婆生活在高明一个村里,有8个子女,其中老大和老六是儿子。

  1994年,黎婆婆和丈夫就召集子女和一些长辈,在众人见证下订下了一个口头“养老协议”:黎婆婆未来由长子陈大(化名)赡养,而陈大爷则搬到县城与六子陈六(化名)同住,由陈六负责陈大爷的养老。生活了几十年的“老夫老妻”因为儿子的赡养而分开居住。

  陈六说,父亲本来是个很暴躁的人,在县城住了一段时间后非常不习惯,于是就回到了农村里居住。后因他自己生了病,负担不起两个家庭的支出,也很少给老人家赡养费。“我后来没有办法了,只好把乡下的房子卖了,卖了400元,给父亲作为生活费。”400元,在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里,也算是一笔不错的收入了。

  2006年,陈大爷去世,而大儿子继续照顾黎婆婆。

  母亲偏帮哥哥 小儿子记恨

  老六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在父亲去世后开始恶化起来。黎婆婆说,她的几个子女均对她孝顺有加,唯有小儿子陈六视她为陌路人,从来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甚至没有打过一次电话问候母亲。在黎婆婆两度患病住院期间,大儿子陈大数次打电话要求陈六来看望,也被陈六绝情地拒绝了。

  “小儿子读书最多,那时候那么辛苦,将他抚养成人,他从来没有照顾过我,这么多年也没探望过我,一次电话都没有打过。”黎婆婆觉得,当初虽然口头约定了养老协议,但小儿子也没有好好照顾她的丈夫,丈夫一个人在农村孤独生活。而对自己,更是连基本的母子亲情都不顾。

  面对小儿子的麻木冷漠,黎婆婆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儿子陈六支付医疗费及赡养费,并从2013年8月起每月须向其支付赡养费500元,直至其身故。母亲的起诉,让小儿子陈六感到非常愤慨。陈六认为黎婆婆不顾母子之情,将自己告上法庭,完全是“无理取闹”。

  对此,陈六则认为已完全尽了义务,没有赡养母亲的义务。自己不去看望母亲,完全是因为母亲偏心,没有帮自己带小孩,并且在处理父亲1万元的遗产时偏帮大哥。

  争议:

  履行“养老协议”就可不理母亲?

  陈六认为自己已经“尽了义务”,是基于他曾经照顾过父亲,觉得自己已经按“养老协议”做了事情。

  法官对这一说法持有不同的意见。主审法官吴卫华表示,正如本案被告陈六所言,在农村,签订这种养老协议的事情非常普遍,大家已经习惯并且认可这种养老模式,法律也认可这种模式,根据规定,陈六及其兄长陈大协议由陈六赡养父亲、陈大赡养母亲,并经父母同意,协议在陈六及陈大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2012年12月,原告黎婆婆明确不同意按原赡养协议。吴卫华解释,任何赡养协议都不能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黎婆婆明确表示不同意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规定,陈六不得以原协议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声称自己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近日,高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小儿子陈六应该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消费状况,结合黎婆婆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所需的赡养费为1400元/月,陈六应承担其中的七分之一,即应自黎婆婆明确表示不同意养老协议时,即2012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元,直至原告去世。

  庭审上

  小儿子几乎动手

  案件在今年7月8日开庭审理,8月19日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互相指责。在庭后,双方更是一言不合大吵起来,继而发展到互相推搡,陈六甚至试图拿法庭上的椅子向其兄弟姐妹砸去,现场的法警及时制止了这一场闹剧。

  往年的恩恩怨怨似乎已经无法厘清,法官经过多次的沟通与协调,都未能让双方重归于好。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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