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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情侣闪婚闪离 女子患妇科病向前夫索赔50万

2013年09月06日 14:34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口秀英一对男女相识3个多月就结婚,可“闪婚”后问题不断出现,女方怀孕两个月后双方离婚。离婚后,女方在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但患上了盆腔炎。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赔偿其青春损失费、身体伤害费等50万元。

  2011年9月,27岁的阿丽与比自己大四岁的阿存相遇,2012年1月两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5个月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在两人办理离婚手续时,阿丽已有两个多月的身孕。离婚后,阿丽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但经过医院诊断,她患上了盆腔炎,身体虚弱的她向单位请了半年病假。

  阿丽认为她的损伤都是由前夫带来的,遂向法院起诉称,办理离婚手续时,阿存并没有告诉她怀孕期间不能离婚,并向民政局工作人员隐瞒其怀孕的事实。“我本来是不愿意离婚的,后来经不住他的指责才决定离婚。”阿丽说,“离婚后,我也不想打掉孩子,但他坚决不肯复婚,几次劝我打掉孩子。”阿丽称,拿掉孩子时,医生曾告诉她患子宫肌炎,打掉孩子容易引起盆腔炎,引起生命危险。“但他仍然坚持要打掉孩子,后因引产出血太多,导致各种病症。”阿丽诉称她因病去过多家医院,已经花去医药费约3万元,并且还要饱受外界的冷言冷语。

  阿丽称,离婚后她才知道阿存婚前存在恶意欺骗的行为,阿存说自己是儋州市某政府单位的有编制员工,是中级工程师,但离婚后得知其只是合同工,是助理工程师。于是阿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害费、青春损失费等共50万元。

  阿存辩称,由于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双方经多次协商终于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解除了婚姻关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阿丽已经怀孕两个多月,依法不能离婚,但双方愿意离婚,于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隐瞒了怀孕的事实,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双方对隐瞒怀孕离婚都有责任。并且,自己并没有坚持要做人流,而是答应其可以生下孩子并共同抚养或出抚养费。“并且,她做完手术身子虚弱,我还给她买砂锅熬汤,送补品等,还给她交了半年房租。”阿存说,“虽然我们已经离婚,但前后我送了她4万多元。”

  2012年6月12日,阿丽阿存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载明两人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合,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婚后无财产、无子女、无债权债务。同日,双方在海口秀英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均未向民政局告知阿丽已怀孕的事实。后阿丽因腰痛等原因,多次到医院治疗。在阿丽治疗期间,阿存共向原告汇款23800元,用于看病治疗。

  经龙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登记离婚,原告在离婚时对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是明知的。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原告去医院通过引产手术打掉腹中胎儿属原告本人的意愿,被告为此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手术及术后治疗费用。法院驳回了阿丽的诉讼请求。(记者 刘凡静)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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