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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大项目违规市民可向稽察机构举报

2013年09月06日 15:3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上午,《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草案送审稿)》在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送审稿,被稽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罚。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应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发展改革部门。同时本市将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稽察监管体系。

  据介绍,草案中将稽察的适用范围界定为:纳入市、区(县)重点工程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市、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草案规定,稽察工作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稽察。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开展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面形式依法向稽察机构举报或者投诉。稽察机构应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和信箱,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同时草案规定,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作出暂停被稽察项目执行、撤销被稽察项目、禁止参与政府资金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暂停被稽察单位同类新项目的审批等一系列惩罚措施。

  而被稽察单位如果存在拒绝、阻碍、威胁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资料,对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和整改意见拒不执行或者无故拖延执行等行为时,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左颖)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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