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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未成年人受到更好法律保护

2013年09月06日 15:3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期,各地未成年人被侵害事件频发,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告诉记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更多地强调国家责任、社会责任,然后是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皮艺军指出,目前很大程度上,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更像一种宣言,多停留在一般性的倡导,可操作性不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也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规定不明确,过于笼统,强制力也比较弱。目前,我国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惩罚的案例还比较少,其执行力可想而知。

  对此,皮艺军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要细化,法律过于粗放则难以执行。建议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损害的罚则。

  记者了解到,也有不少地方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细化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及相关责任,增强可操作性。如《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酒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采访中,皮艺军教授提到2012年轰动一时的浙江温岭某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认为该事件凸显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的缺失。“我国没有国家一级的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问题的行政机关,相关问题基本都是由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来处理,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是很难落到实处的。”

  “我们不可能什么事都找警察,如果虐童未造成可由公安机关介入的伤害程度,又应该由谁来管?”皮艺军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综合的保护,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对未成年人保护“国家是最终监护人”原则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他建议我国建立国家一级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犯罪等未成年人问题进行专门管理。

  记者了解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明确规定了对于监护空白期的儿童,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专家们表示,国家监护是未成年人的最终保障,应建立国家监护将未成年人纳入其保护之下,使得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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