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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张调查令帮当事人拿到关键证据

2013年09月06日 17: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本报合肥9月5日电 昨天,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安徽法院首张民事诉讼调查令,原告的律师持调查令在安徽省气象局顺利调取到所需的证据材料。

  合肥市民熊先生于2012年底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保险。今年7月5日,熊先生的儿子驾车行驶到合肥市樊洼路与科学岛路交叉路口附近时,因下雨积水导致车辆被困。当日,熊先生将车子拖至4S店维修,检查显示系发动机进水损坏,维修费用需13万余元。因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导致机动车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熊先生依据此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熊先生遂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车辆出险地点当日的下雨量是否构成暴雨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原告熊先生拿出媒体报道证明7月5日合肥确系暴雨天气,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媒体报道不具有权威性。这项证据须由气象部门出具。

  9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实施。9月2日,熊先生向庐阳区法院申请了民事诉讼调查令。9月4日上午,承办法官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条件,制作了调查令,经院领导签发后向原告的律师发放。

  律师袁红云来到安徽省气象局,出示了调查令和执业证后,工作人员非常配合。不到半个小时,就查明了当天科学岛路站点降雨达到暴雨级别,并填写了回执。“没想到今天取证这么顺利。”袁律师感慨法院的调查令挺有效。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时会遇到许多问题,进而影响其民事权利的实现。今年3月27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增加了调查令制度,赋予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这是全国第一家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律师调查令制度。为此,安徽高院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资料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实施办法》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形不得申请调查令调查: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涉及上述情形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实施办法》规定,代理律师在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相关证件。调查取证后,5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同时,为保护接受调查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如有相应不当行为,人民法院可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处罚或惩戒,直至依法追究责任。(周瑞平 王 鹏)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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