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专家:长期合同亟待立法保护 诚信扶持是双方义务

2013年09月06日 18: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 杜燕) 长期合同不是“铁饭碗”。来自法律业界的专家们纷纷表示,如今一些合同双方闹矛盾动辄就要解除合同,令某一方损失重大,但合同双方之间相互诚信和扶持是义务,同时长期合同也亟待立法保护。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各国因立法不同而有差异。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华商研究中心和方圆律政杂志组成的“招商引资与长期投资合同保护课题组”举行了一场研讨会,专家们就长期投资合同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均表赞同,并对在中国如何限制合同解释权各抒已见。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在会上例举贵州安顺宏盛化工公司诉瓮福集团违法解除长期合同一案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认为现有的《合同法》对长期合同的关注不够,应该把长期合同抽象、升华为一般规则的条文。同时,在合同解除上,也没有充分考虑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并给予相应的限制,由此引发长期合同解除的泛滥问题。他建议,长期合同的解除权问题,最好通过立法给予补充和完善,形成普遍使用的解除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孙加瑞表示,长期合同能否解除,主要取决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债务人的主要债务能否履行。在普通合同中,这两个标准容易识别,但在长期合同中,就显得倍加复杂,“这正是需要立法给予补充和完善的原因。”

  他认为,在长期合同中和短期合同中,解除合同的判断标准是有区别的。如果按照具体合同,很容易根据现有法律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维护公平和正义。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称,长期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尤其在合同解除方面应更加严格缜密,这值得法学界关注和研究。

  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提出,尽管《合同法》对长期合同保护没有规定,但在审理长期合同这类纠纷案中,法官可以考虑长期合同合作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尤其是其中体现出来的合同双方之间相互诚信和相互扶持的义务。

  他强调,在总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除了法律规定的几项基本原则,要加上这么一项基本原则,即合同主体不能仅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仅仅保护自己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兼顾对方利益的保护。“不能一有争议就找对方矛盾,把投资关系搞成矛盾对立”,因为只有长期合同顺利执行,才能确保双方合作共赢,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