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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称被挖眼男童案应区分媒体调查与警方调查

2013年09月07日 11:3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8·24”伤害儿童案已于9月3日告破,犯罪嫌疑人确定为已经跳井自杀的受害男童的伯母张会英。但是一些网友以及部分当事人并不信服公安机关的结论。《北京青年报》的记者在9月5日专门走访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和“三位证人”,得出来的结论确实和警方的结论有一定的差距。

  这个案子之所以从发案到告破都一直给公众一种迷雾重重的感觉,不排除与媒体介入过深有关。此案由于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一开始就引发了媒体的强烈关注。从孩子被发现到犯罪嫌疑人自杀,再到警方宣布破案,整个过程都在媒体的聚光灯下,看上去似乎所有的细节都被媒体挖了出来,但事实是否如此,并不好说。因为从常理判断,警方必然会掌握着媒体,甚至是案件当事人都不了解的细节,而这些细节才是破案的关键。所以,无论是喜欢搞推理的媒体,还是网上好事的“神探”们都不能轻易说自己所知道的就是事实真相,我们只能说通过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去推动警方更多、更好地信息公开。

  《北京青年报》的调查结果似乎表明犯罪嫌疑人张会英没有作案时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媒体的调查与警方的调查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一定会导致结论的不同。

  首先,对警方的调查,当事人具有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而且在关键问题上当事人不能说假话,否则很可能会面临伪证追究的不利后果,所以他们在面对警方调查的时候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大都对自己的表述更加小心谨慎。而当事人在面对媒体调查的时候就不会存在上述顾虑,他们对媒体会直接地表达自己的感情和判断,如果记者有过于强烈的要求,一些人会存在迎合记者“讲故事”的心理,从而把个人的感情和判断有意无意地融入到所陈述的事实中去,如果媒体不加区分就容易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在媒体采访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时候这种情况就特别明显,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会说犯罪嫌疑人很胆小、很善良等等。

  其次,是如何看待案件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对警方来讲,当事人的陈述尚未经过证实,只是破案线索,警方对这些线索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不能轻易相信这些说法。而对记者来说,有文必录并不违法,记者可以直接把当事人的说法记录到文章中,只要注明这种说法的来源就够了,具体相不相信,是不是事实,可以由读者自己来判断,但事实上,大多数读者很难作出判断。有的时候一些读者甚至可能把这些媒体调查的说法与警方调查的结论相混淆,在相互矛盾的时候就会出现对警方的不信任。

  《北京青年报》调查说,有“三位证人”在下班后到18点半之间见过张会英,这似乎证明了她没有作案时间,但这三个人是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证人呢?在警方对其进行调查的时候是否也能坚持这种说法呢?我们知道人性是非常复杂的,一个人在面对不同人的时候很可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表述。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急着用媒体的调查来否定警方的调查,真相必须通过权威、合法的渠道才能获得。

  不可否认,此案在警方宣布破案后,还留下了一些疑点需要进一步澄清,比如作案时间,作案动机等等。由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山西警方在侦破此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承受很大的压力,但越是如此就越要把案件办成铁案,容不得半点马虎,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都要经得住拷问,经得住质疑。

  更重要的是,警方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由于案件过多细节被披露,现在很多关心此案的网友都把自己当成了福尔摩斯,化身成了案中人,在这谣言与真相并存、专业与业余混杂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有更加公开,才能让案件的侦办更有说服力,也才能平息谣言,让那些喜欢依据媒体调查“办案”的网络“业余侦探”们知道现实并不是网络小说,没有那么多的阴谋与巧合。烨泉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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