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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牛郎门”谣言受害者法律维权值得鼓励

2013年09月07日 11:4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年初,一则题为“中石化再曝非洲牛郎门”的帖子在网上流传。网帖称“中标的公司利用‘非洲牛郎’对中石化负责招标工作的一名女处长实施性贿赂,才得以中标并获利40万美元”。

  事发后,当事女处长对外表示,有关网帖内容系故意捏造,其本人已向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网帖后经警方调查证实为谣言。

  转载谣言的网站北京大东半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IT新闻网)、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华网),因此被当事女处长张女士诉至法院,被要求赔偿10万元。

  张女士作为网络谣言受害者,将传谣网站诉至法庭的做法,被认为具有积极意义。

  “张女士诉诸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做法是值得鼓励的。”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打击网络谣言,不仅是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为网络谣言的受害者,也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宁说,根据我国法律,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完全可以起诉造谣者索赔,同时也可以对未尽审查义务、传播谣言的网站提起诉讼。

  “如果网站未尽审查义务、传播谣言,受害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诉讼。”郑宁说。

  据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即互联网条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网络谣言受害者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郑宁说。

  不过,曾有专家认为,网络谣言受害者追究造谣者的责任,在技术上存在一定难度。

  “主要问题是,网络水军人员分散,这些人很多都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的,如果他们有什么不法行为,相关部门很难查处。”北京邮电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说,“而作为受害者,也根本没有能力通过网络进行取证,很难查出背后的‘黑手’,甚至连起诉谁都不知道。”

  对于这一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4月出台了《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了“以网络的IP地址或网络名称作为被告的预立案程序”。这意味着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向网站调查被告的登记、注册资料;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安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调查该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确定真实身份信息,人民法院应以相关信息载明的主体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而据郑宁介绍,类似的做法已经在一些维权案件中出现。在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诉百度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放纵网民在论坛上发布侮辱、诽谤言论一案中,法院要求百度提供谩骂网民的信息,以便蔡继明维护自身权益。

  郑宁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给网络谣言受害者维权提供了支持。本报记者余飞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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