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律并不是越多越好 应慎入道德
很多情况下,法律并不是越多越好。当法律干预了不该干预的领域,立法反可能陷入用一个错误来弥补另一个错误的怪圈
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两种规范,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联系,最集中表现为内容上的趋同。最早的法律由道德演化而来,即使在两者相互独立的当下,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通过把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而使得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得以实现。把积极的道德标准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婚姻法中的“赡养扶助老人、扶养配偶、抚养教育子女”规定;将某些消极道德义务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某些法律规范反过来又树立起新的道德规范。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
道德是衡量法律是否是善法的重要尺度。只有符合社会公德的法律,才有现实基础。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这看似有理,却机械地割裂了两者的联系,在实践中难以回答 “究竟哪些归法律、哪些归道德”的追问。如此主张并不可取。
然而,在现阶段,我们更应警惕另一种趋势。在力倡“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伴随着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地位的突出,立法者和不少民众愈来愈倾向于通过立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不断在道德领域攻城略地,社会生活中一遇到新问题新现象,人们就呼吁立法,呼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介入。如近期颇有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立法、全民阅读立法、餐馆打包立法等等。这可能走向另一极端,无视法律与其他规范的区别,忽视了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其实,法律、道德与习俗之间虽有着模糊地带,但并不能随意用一种规则来代替另一种。尤其是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有着外在强制性,更应慎入其他规范。很多情况下,法律并不是越多越好。当法律干预了不该干预的领域,立法反可能陷入用一个错误来弥补另一个错误的怪圈。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也有其积极意义。
那么道德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上升为法律,由内心强制转化为外在强制呢?笔者以为至少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谦抑性原则。道德调整的行为往往和人们私生活更密切,而法律对人们的私生活本应保持足够的谦抑,离私生活远一些。纵使可能放纵道德上的一些小恶,但也许法律在后退一步的同时,法治已往前迈了一大步。
二是必要性原则。通过立法来调整本可由道德调整的事情,将扭曲人们的行为,令人无所适从,甚至摧毁社会的既有秩序。同时,经过30多年来的加速立法进程,我国现有各类法律的数量非常大,这些法律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法律不仅老百姓并不知晓,即使是执法机关也“闻所未闻”。因此,现阶段最需要做的并不是扩容法律,而是让法律体系趋于稳定,为人们所知、所行。只有道德规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重要权利时,才有必要再将其上升为法律。
三是可行性原则。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法应是系统工程。如果法律从出生起,就难以回答谁来执法、如何执法、怎样取证等细枝末节问题,则最终难逃成为一纸空文的宿命。对于侵入道德领域却无法执行的法律,人们对之将更加漠然视之,甚至公然违抗,因为它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经验,扭曲了人们的伦理关系。当诸多人无视这样的法律时,法律的尊严将会丧失殆尽,最终,丧失的只能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舒锐)